网店经营者黄女士很奇怪:明明货都发出去了,怎么会是虚假发货呢?她查询之后发现,原来是负责配送的申通快递没有将快递揽收信息录入平台,被电商平台判定为虚假发货。
申通快递认为,员工收件之后按时配送,没丢失,没损毁,快递也到了买家手中,自己没有责任。
那么,如果谁都没有错的话,这5万6千多元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商家:快递公司收件后未录入信息,自己却被罚5万多黄女士在拼多多上开了一家网店,专门销售口罩,客户下单购买后,黄女士都是通过快递公司发货。
今年7月1日,黄女士的网店一共接到五十多个订单,当天下午,她把要发的货交给了中牟县官渡镇的快递服务站,服务站又将快递交给申通快递的中牟分拨中心进行配送。
7月2日和3日,情况也是如此。
三天下来,黄女士一共发货5000多单。
这些快递最终也顺利送到了买家手中。
然而,在发货几天之后,黄女士突然接到拼多多发来的扣款通知,说黄女士的网店因为虚假发货和延时发货,要对黄女士罚款,三天时间内的5000多单,一共罚了她5万6千多元。
“在拼多多平台上,本身网店的利润就很低,现在又一下子罚了我五六万,我整个头都大了。
”黄女士赶紧查找原因,一番辗转后才得知,原因出在快递公司身上:因为快递公司没有录入快递的揽收信息。
拼多多:上传物流单号却没有揽件信息,视为虚假发货黄女士说,因为拼多多平台对入驻的网店有要求:网店发货之后24小时内必须有快递公司的揽收信息,快递揽收24小时内必须有分拨或者中转信息。
否则会被认为是虚假发货,受到处罚。
记者今日(9月17日)也联系了拼多多的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证实,在《拼多多发货规则》中的确有上述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商家刷单。
规则在商家入驻时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明确告知,处罚的内容和标准也告知了入驻的商户。
黄女士虽然是将货物真实地寄了出去,但是她查看拼多多后台记录却发现,她寄出去的这些货物,快递公司都没有录入“揽收”的信息,正因为这样,拼多多平台判定他们虚假发货和延迟发货。
5000多单一共被罚5万6千多元。
黄女士认为,问题是出在快递公司身上,责任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
事发后,她找了申通快递中牟分拨中心,对方承认工作失误,并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证明,黄女士拿着证明向拼多多平台申诉,却被告知:因快递问题导致的虚假发货,平台不接受申诉,需要和快递公司协商解决。
黄女士又找回申通快递,从7月初到现在,她和申通快递中牟分拨中心进行了多次沟通,没有任何结果。
申通:快递没破没丢,按时送到,不承担责任9月17日上午,记者去到事发时承接黄女士业务的中牟县官渡镇的快递服务站。
服务站负责人唐先生介绍说,服务站同时对接了多家快递公司,他只负责联系业务和打印快递单。
黄女士的货物他联系给了申通快递,货物直接送到了申通快递中牟分拨中心,包括揽收信息的录入和快递配送都由申通快递负责。
记者又去往申通快递中牟分拨中心,负责人裴先生表示,作为快递公司来说,没有影响发货,没有影响收货,中间快递没丢失,没破损,快递公司不存在问题。
黄女士的损失是拼多多处罚的,和己方没有关系。
对于揽收信息的录入,裴先生解释说,除非是和客户有特殊的约定,否则他们不要求揽收信息必须录入。
至于黄女士所持的申通快递承认工作失误的一纸证明,裴先生解释说,这是为了配合黄女士申诉而出具的,并否认己方存在工作失误。
邮政局:相关法规有明确要求,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录入信息那么,关于快递公司在信息录入方面,目前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呢?17日下午,记者致电河南省邮政管理局,该局随后给记者发来了书面回复。
省邮政局的回复中明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 *** 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对于“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物流企业存在过错,商家可向其提出索赔对于该起事件的责任问题,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商家和拼多多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虚假发货”的违约责任,而且对“虚假发货”的定义进行了约定,由此,商家应当对拼多多承担责任,这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规定。
但是,物流单号没有揽件信息,这不是商家的行为,而是物流企业的行为,属于是第三人,也就是物流企业造成的商家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作为物流企业来说,没有及时上传信息,其本身存在过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商家可以向物流企业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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