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在2020年11月16日00:00:00至2020年11月18日23:59:59期间发货(以后台点击发货为准)的订单,其虚假发货判定标准如下:2.2.1. 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包括转运后物流单号,下同)后的48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物流信息;2.2.2. 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后的48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揽件信息(若同一物流单号存在多条揽件信息的,则依据最后一条揽件信息的时间来判断);2.2.3. 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前30天内,已有不同收货人或不同收货地址的订单使用该物流单号发货;2.2.4. 其他订单物流信息异常的情形。
3. 虚假轨迹判定标准3.1. 在2020年11月11日00:00:00至2020年11月15日23:59:59期间发货(以后台点击发货为准)的订单,其虚假轨迹判定标准如下:3.1.1.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自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信息至商品离开首个分拨中心所在省份的时间间隔:普通地区超过120小时,偏远地区超过120小时,极偏远地区超过120小时(分拨中心的定义,及普通地区、偏远地区、极偏远地区的划分及认定,详见《拼多多发货规则》、《拼多多发货规则实施细则》,下同)。
3.1.2.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的物流轨迹存在下表所列的任一情形的:揽件地址与收货地址所在省份/区域揽件地址与收货地址关系首条物流信息至派件信息之间任意轨迹节点超时未更新江浙沪皖区域均在同一区域超过120小时京津冀区域均在同一区域超过120小时除新疆、西藏、内蒙古外的省份均在同一省份超过120小时在不同省份(江浙沪皖之间收发货和京津冀之间收发货的情形除外)超过120小时新疆、西藏、内蒙古任一地址在新疆、西藏或内蒙古超过120小时3.1.3.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存在异常、重复的物流轨迹信息;3.1.4.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的收件信息或物流签收信息与消费者订单显示的收货信息不符;3.1.5.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存在其他物流轨迹明显异常或消费者在商家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的情形。
3.2. 在2020年11月16日00:00:00至2020年11月18日23:59:59期间发货(以后台点击发货为准)的订单,其虚假轨迹判定标准如下:3.2.1.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自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信息至商品离开首个分拨中心所在省份的时间间隔:普通地区超过96小时,偏远地区超过96小时,极偏远地区超过120小时。
3.2.2.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的物流轨迹存在下表所列的任一情形的:揽件地址与收货地址所在省份/区域揽件地址与收货地址关系首条物流信息至派件信息之间任意轨迹节点超时未更新江浙沪皖区域均在同一区域超过96小时京津冀区域均在同一区域超过96小时除新疆、西藏、内蒙古外的省份均在同一省份超过96小时在不同省份(江浙沪皖之间收发货和京津冀之间收发货的情形除外)超过96小时新疆、西藏、内蒙古任一地址在新疆、西藏或内蒙古超过120小时3.2.3.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存在异常、重复的物流轨迹信息;3.2.4.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的收件信息或物流签收信息与消费者订单显示的收货信息不符;3.2.5.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存在其他物流轨迹明显异常或消费者在商家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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