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这中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情发生后我们多次和中介公司协商未果。
在正常投诉过程中,还遭到中介公司的威胁。
我们夫妻两人又要照顾老人,还要外出打工,但这件事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处投诉几次,也没人受理。
还请领导在百忙中抽时间帮我们讨个公道,早日追回我们的血汗钱。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 *** 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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