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一些账号主页,大多可以看到“好物推荐”“找我官方合作”等标识。
有运营儿童短视频账号的家长表示,靠娃就能月入15万元。
11月29日,文旅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
实际上,今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但这个规定并未阻止父母利用自己的账号为孩子开设直播频道,这让不少“有心人”钻了空子。
如今在网上“晒娃”已司空见惯。
无论是出于记录孩子成长的需要,还是出于为人父母的那一点点虚荣心,让孩子展示才艺,在亲朋好友面前露一小手,获得大家的好评、点赞,本也无可厚非。
但把孩子打造成“网红”又是另一回事。
首先它突破了私人和家庭领域的界限,把缺乏判断力、自我保护能力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推向了公众视野。
一旦上网,就要接受别人的评判甚至是非议,许多成年“网红”尚无法接受网上的一些压力,导致抑郁和其他一些心理问题,遑论未成年的孩子。
其次,如今“网红”并非个人账号,一旦在网上小有名气,父母又急于将流量“变现”,势必引来以商业营利为目的的网红孵化机构。
而“晒娃”跟经营网红生意完全是两码事,从开通账号、确定人设,到剧本、拍摄、商业推广,背后是所谓“专业”团队的 *** 刀。
“萌娃”天真无邪的表演背后,往往是成年人费尽心机的编排导演。
孩子怎么想、怎么做,并不是商业 *** 作考虑的重点——网上的媚俗趣味、引流所需要考虑的“爆点”“痛点”才是。
久而久之,孩子甚至父母就会变成商业机构的提线木偶。
当然,我也看到网上有议论说,家长上网“啃娃”,如果确属家庭困难,也要酌情考虑。
过去不也有一家老少全体出动、江湖卖艺的“戏班子”嘛。
姑且不论现代社会对于儿童保护的标准和要求与过去已有天壤之别,像是家长故意给宝宝喂有刺激性味道的食物、拍摄宝宝表情取悦观众,把自己的孩子喂到超重,还有诸如“未成年少女做妈妈”等低俗视频,就是旧社会的父母也不至于这样。
任何表演都不能以孩子身心受损为代价,这是做父母的基本底线。
从观众的角度而言,我觉得有必要反省这类“啃娃”短视频何以走红、为何能够获得巨大流量。
作为成年人,分不清什么叫“天真”,什么叫“造作”;什么是“自然流露”,什么叫“任人摆布”,是不是也很失败?有的短视频里,儿童模特被人指使摆出不雅姿势、以性暗示动作来吸引流量,则涉嫌儿童色情犯罪。
应该说,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未成年人都是权益特别容易遭受损害的群体,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是网络世界里保护儿童权益迈开的一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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