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担保费多少 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

组合贷款担保费多少 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第1张

组合贷款担保费多少和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首先我们要知道,组合贷款是分为个人商业购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贷款方式的。所以其中的贷款贷款担保费和担保方式是有差别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组合贷款担保费多少和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首先我们要知道,组合贷款是分为个人商业购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贷款方式的。所以其中的贷款贷款担保费和担保方式是有差别的,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这种收费标准每个城市的都是不一样的,而且根据贷款途径的差别,收费标准也是有差异的。

组合贷款担保费多少

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收取评估费,收费300元,收费1500元。组合贷商贷部分评估费不是很清楚,听说收500元评估费。

1、评估费。借款人所购住房为商品房、二手房及贷款受理机构认定的其它需要评估的房屋的,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需要向评估机构交纳评估费。其收费标准及依据如下:

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文件。收费标准: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3‰收取评估费,收费300元,收费1500元。组合贷商贷部分评估费不是很清楚,听说收500元评估费

2、担保服务费。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目前主要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其他担保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应向担保中心交纳担保服务费。

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

购房人办理组合贷款,须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

Ⅰ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银行认可的保证人为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供自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Ⅱ抵押担保。即抵押人以房屋抵押,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借款于抵押登记完成后发放。

Ⅲ质押担保。即出质人以质押财产出质,为组合贷款债权提供担保。借款于质押手续完成后发放。

其实贷款这类服务,都是存在一些服务费用的,当然银行贷款在这一方面的收费是很实际的,不会太贵,但是有些由开发商售楼房参与的贷款方式,会收取高于银行的一种服务费用的。也就是说有些贷款方式是有售楼方参与的。组合贷款担保费多少,就要根据实际购买的房屋情况而定的,组合贷款的担保方式上面我也给朋友们详细的介绍了

一般的流程主要有:买方资质审核/卖方房源核验、网签、评估、初审/面签、银行批贷、签借款合同、缴税/过户、银行放款。

一、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

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z和结婚证原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z、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

四、交易过户

五、签订合同

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标准有何不同?我整理相关信息为您解答。

北京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标准有何不同?我整理相关信息为您解答。

北京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1月1日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北京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7〕303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文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地点的确定

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问题

12007年4月份征期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2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征收仍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衔接问题

2007年1月1日以前欠缴及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京地税二〔1995〕3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中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

1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2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在每年的4、10月份征期征收,其中4月份征期应以当年3月31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份征期应以当年9月30日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也可以采取按各月末未售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应纳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三、土地情况的登记

(一)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变更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京地税征〔2004〕42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情况的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时,还应在自用土地及承租土地的“备注栏”填写“是否缴纳外商企业土地使用费”。

四、各局要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重点宣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调整和将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切实做好纳税人土地情况的登记及变更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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