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邮政通信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邮政通信建设管理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通信工作的正常进行,以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事务。第三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邮政和市属县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和市属县邮电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搞好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邮政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第四条 邮政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内,并根据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标准和规模,按公用配套设施安排用地。第五条 邮政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每一支局(所)平均服务半径,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千米;近郊区为一点五千米;远郊区为三千米;郊县农村为四千米至五千米。第六条 邮政服务机构设置的要求是:

(一)每一万五千人至三万人的居住(小)区、街道、乡镇应设邮政所一处;每三万人至六万人的居住区、街道、城镇除按规定设邮政所外,还应按人口数量设置一、二、三等邮政支局;

(二)凡已建成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如未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结合该区的具体情况,重新安排设置;

(三)旧城区成片改造时,应依照本规定的标准,结合改造地区的具体情况,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第七条 各级邮政服务机构建设规模的标准:一等邮政支局的建筑面积为二千平方米,服务人口为五万人至六万人;二等邮政支局的建筑面积为一千五百平方米,服务人口四万人至五万人;三等邮政支局的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服务人口三万人至四万人;邮政所的建筑面积为二百平方米至三百平方米,服务人口为一万五千人至三万人。

邮政支局的建设,还必须另有二百五十平方米至五百平方米作为邮件运输装卸场地。县邮电支局还应根据电信、农村电话建设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第八条 城市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或旧城区改造按标准建成的邮政所用房,应与粮店、煤店、书店同等待遇,以优惠价格出售给邮政部门使用。邮政支局的用地,由规划部门划地,邮政部门自建或参加统建。农村邮政所的建设,原则上征地自建。第九条 较大规模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和高等院校,根据用邮需要,须设置办理邮政业务服务机构的,应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邮政服务场所。第十条 邮政部门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在用邮条件较差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等邮政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所占用的土地无偿使用。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机构和邮政设施时,应在适宜的地点安排迁移或选址另建,拆迁和建筑期间应当保证被迁移的邮政服务机构和邮政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邮政服务机构的迁移,必须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安排,原有面积与等级标准面积的差额补偿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邮政基建、技改项目,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四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邮政主管部门可以开办地方性业务、收取劳务费,所收费用应作为专款用于发展本市的邮政通信建设。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五条 邮政部门应当在具备通信设备的基本条件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第十六条 邮政部门对未符合通邮条件的地区、单位或个人的邮件可集中投放于一处,也可以由单位或个人到指定邮政局(所)租用信箱自取。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之一属不符合通邮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新建或改建的楼房,在使用前三个月未到所在地邮政局(所)办理申请通邮手续的;

(二)住宅楼房未按照邮政局指定的位置安装标准信报箱或者安装不合标准信报箱的;

(三)新建或成片改造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和独立的工矿区,尚未按规定设置邮政服务机构设施的;

(四)用户所在地未经城市地名办公室命名的街道和公安局编号钉挂门牌的;

(五)有围墙的单位和宿舍群,尚未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或标准信箱群的;

(六)邮件只投送到村民委员会捎转范围内的新建单位。

· 我国现行标准:国邮〔2005〕355号文件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 · 2005-03-24 ·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1、信件(信函、明信片)业务; 2、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业务; 3、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业务; 4、邮政汇兑业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邮政业务。 (二)邮政局所设置 类别 主要人口聚居区服务半径(km) 服务人口(人) 大城市市区 1~1.5 30000~50000 中等城市市区 1.5 15000~30000 小城市市区 2以上 20000左右 农村5-10 10000-20000 在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根据当地用邮需求设置。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写字楼,设置配套邮政局所。乡(镇)、规模较大的厂矿、农(牧)场等人群聚居集中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配套局所。邮政局所的经营方式,可采取邮政部门自办或者委托办理方式。 (三)邮政信筒(箱)设置 类别 主要人口聚居区服务半径(m) 大城市市区、近郊区 500~1000 中等城市市区 1000~2000 小城市市区 2000~2500 农村5000以上 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按实际用邮需求设置。 (四)营业服务 1、县(含县城)以上城市邮政局所,一周营业时间不少于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营业时间原则上不少于8小时;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量大的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营业时间,保证用户基本业务需求。国家法定节假日,县以上城市营业局所根据当地政府工作安排,确定营业时间。近郊区和镇的邮政局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缩短营业时间,但每个工作日原则上不能少于6小时。 2、农村邮政局所,根据当地用邮量和当地大多数用户的用邮习惯等确定营业服务时间,每周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少于4小时;对用邮量小的地区,采取流动服务方式收寄,以满足用户用邮需求。 3、邮政局所营业时间要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对外服务。 4、邮政局经办普遍服务的所有业务;邮政所经办不少于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中的两项业务,即:必须经办收寄信件业务,根据开办条件办理收寄包裹、印刷品、汇款等业务中的一项,具体业务范围由当地邮政部门决定。 (五)开取信筒(箱)频次 1、城市每天不少于1次,农村每周至少3次;交通困难的偏远地区,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筒箱。 2、开取筒(箱)时间要向社会公布。 (六)投递服务 1、城市 (1)每个工作日邮件投递不少于1次。 (2)地址是单位用户的信件(包括挂号信)、邮件领取通知单、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克的印刷品,投交到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收发)室,或指定的邮件接收处;多单位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投交到地面层总入口处指定的统一传达(收发)室,或投交到单位分设在地面层的指定接收邮件处。 名址是个人用户的上述邮件,设有信报箱的实行插箱投递;没有信报箱,投交到传达(收发)室;没有设传达(收发)室和信报箱的,投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封闭管理的住宅区,投交物业管理部门,并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平房用户,按门牌号投递。 (3)包裹、单件重量在300克以上的印刷品、汇票等邮件,投递邮件领取通知单。用户凭邮件领取通知单和有效身份z件到指定邮局窗口领取。 (4)乡镇政府所在地,邮件投递频次、投递深度、服务质量等同上述服务标准。 2、农村 (1)每周投递不少于3次;交通困难、邮件量少、道路条件恶劣的偏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递频次。 (2)信件(包括挂号信)、邮件领取通知单、单件重量不超过300克的印刷品,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给据邮件(挂号信有签收除外)凭邮件领取通知单到当地指定邮政局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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