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涉及专项审查、审批的事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既是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认可和允许,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申请人已具备某项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于它具有行业性管理和专业性审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须要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担负起这一工作,履行好这一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揽或包办代替这一职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只有严格查验前置审批的许可文件或证件,确认申请的经营项目已被行业管理部门所准许,才可作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最后决定。 在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上,绝大多数文件或证件都是有法定格式和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易于辨别或识别。但是,也有一些文件或证件没有法定的统一格式和标准,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行政许可文件不规范。一些行政许可文件由于没有统一公文格式和标准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同一经营事项,在行政许可文件上可以以不同格式或文字来表述,诸如出现了“符合要求,同意建设”、“符合规定,同意使用”、“准予营业”、“已经批准”等多种批复语言表述。甚至极个别审批文件为了规避某一方面的责任,在语言表述上玩文字游戏,意思表达摸棱两可,如:在出具的文件中出现了“情况属实”,“同意办理”,“请准予办理执照”等字样,究竟是什么“情况属实”?同意办理什么?具备了什么条件“请准予办理执照”,都无准确定义。2、行政许可方式不规范。一是不及时颁发许可证,只出具《受理通知书》,就让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除个别法规规定可以以《受理通知书》登记外,绝大多数法规没有此规定;二是直接以文件或公函代替许可证,对申请人的某一申请事项予以许可,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在许可证上随意签署意见。主要是许可证到期后不能换发新证,只在到期许可证上签署“已经审验”、“同意续期”、“延期一年”等字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以代替新证,既没有“已经审验”的年度标识,又没有续期的具体时效,更没有延期的起止期限,致使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验照时十分被动,对申请人来说,说他无证他有证,说他有证又不符合登记要求,若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年检、验照手续,一旦在许可事项上发生了重大问题,这个责任究竟有谁来承担。
以上问题,工商部门若以行政许可不符合要求为由驳回申请,申请人则认为你是吹毛求疵、姑意刁难,个别部门则以大帽子压人,说你工商部门的服务环境不宽松,妨碍招商引资项目,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使你处于两难的境地。 1、未经名称预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于申请人事前不了解办事程序,不知应先到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取得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后,再到有关部门去申请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个别审批部门也未因此向申请人索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依申请人口头提出的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致使工商部门不能顺利办理核准登记;二是个别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部门,明知应先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才可依法定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他却置办事程序于不顾,就颁发了自拟名称的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迫使工商部门依此办理市场经营主体核准登记,由此引起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领不到《营业执照》。2、不依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造成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上的名称与法定名称不一致,使工商部门不敢确认其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所指的名称就是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具体问题有:一是在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简化法定名称,或不打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只打印企业字号和企业类型、或将大的行政区划降格打印为小的行政区划;二是与预核名称音同字不同或出现错别字;三是随意改动预核名称中的企业类型将“有限公司”打印为“厂”、“矿”、“部”等等,反之也一样;四是随意确定市场经营主体性质,将“集体”确定为“私营”,或将“私营”确定为“个体工商户”,反之也一样;五是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上的负责人不一致;或将行政许可证件上的法人企业名称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反之也一样。
由于以上问题,必然造成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的登记事项与《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差异,由此就有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若以以上问题驳回登记,有人就认为工商部门是小题大作。 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事后是否应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备案,《行政许可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甘政办发(2005)38号文件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52项备案制管理项目予以保留,保留的目的只是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管理,并未要求向有关利害关系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否备案也不明确。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都是重要的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不要求备案,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企业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有效证件时,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的管理部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放任自流,只要是后置审批事项,哪怕是重要的后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其在工商等有关部门备案,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年检、验照时也无需要求查验和提交。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文件名称,主要决定于申请人从事的是什么行业或从事经营的是什么范围。比如,申请人从事的是餐饮服务,那么申请批准后下发的许可证就是餐饮服务许可证;如果从事食品经营,那么下发的许可证文件名称就是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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