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佥事的读音是:[qiān shì]。
基础释义:
1、官名。金 按察司佥事。元时诸卫、诸亲军及廉访、安抚诸司,皆置佥事。明因之,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有佥事。清初沿用,乾隆时废。《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抚司佥事朱国桢枉勘平人谢二六身死,虽无招承,其始谋情节,众证明白。”
清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兵制三》:“有明武职之制……平时有左右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各系以同知、佥事及千户、百户、镇抚之级。”《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二回:“宪恩深望知鼇戴,佥事威严展狗才。”
2、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级官员。鲁迅《坟·从胡须说到牙齿》:“我曾经是教育部的佥事,因为‘区区’,所以还不入鞠躬或顿首之列的。”
“佥事”qiān shì,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级官员,相当于副职或者助理等职。
清代初期沿置,乾隆十八年(1753)废。清末改制,部分机关有设,地位高低不一,多在参事之下,职务相当于科长。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各部亦设佥事,荐任,分掌各厅、司事务,常兼任科长,地位则略高于科长。如鲁迅曾任教育部佥事。
同时,在明代卫所体系中,亦有佥事之职,如都指挥佥事(秩正三品)、卫指挥佥事(秩正四品),两者均为指挥使之助手,一般分掌训练、军纪。如明代名将戚继光十八岁时担任世袭的登州卫指挥佥事。
《台湾文献丛刊·偏安排日事迹》:“先是,铨部升枢(袁可立子袁枢)山东佥事,户部题留;奉旨:『准留,不准加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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