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驶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是: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作出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时,也需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
程序性问题是关于审判程序的问题。实体性问题是关于对实体权利的判决问题。
刑事诉讼中,程序性问题,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审理是否公开进行等;实体性问题,如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罚。
民事诉讼中,程序性问题,如围绕解决诉争服务的等;实体性问题,如“实体问题”简单说就是当事人诉争的对象问题,解决的是如何“判”的问题。
总的来说,程序法是规定处理程序的,实体法规定处理结果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点名
大会开始后,首先由主席助理(有的称为会议秘书)点名。一般是按国家全称第一个字母的英文顺序,由主席助理或秘书长点到该国家名称,该国家代表举起国家牌表示出席并回答“到”,然后主席助理或秘书长表示回应,说“某某国代表出席”。
全部点完后,主席助理或秘书长公布应到国家数、实到国家数、缺席人数、本次会议的三分之二多数、半数(简单多数)、百分之二十人数。只有在三分之二会员国出席时,会议才能正常进行。
2、确定议题
点名环节结束后,主席会问场下有无问题或动议,代表需要动议首先讨论议题A或B,以此开启确定议题的环节。如果本次会议的议题超过1个(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时,代表们通过辩论、投票,确定首先讨论的议题。
在确定议题阶段,主席将分别在赞成首先讨论议题A和赞成首先讨论议题B的国家中,随机点出数量对等的代表,建立临时性发言名单,一正一反交叉进行发言。阐述选择首先讨论该议题的原因、动机等,发言时间为90秒。每6名代表发言结束后,主席会问场下是否有代表希望动议结束辩论,如动议未通过或无动议,则继续进行发言名单,如动议通过,将进行投票。直到有结束辩论的动议通过,本阶段辩论才结束,进而进行确定议题的投票。投票原则为简单多数,即50%+1。
3、产生发言名单
确定议题后,正式辩论开始。主席会请需要发言的代表举国家牌,并随机点出国家名,代表发言的顺序即为主席点名的顺序,当代表听到自己国家被点到后,放下国家牌。每位代表有120秒的初始发言时间,可通过动议更改。代表可在大屏幕上看到发言名单。
如需追加发言机会(国家名未在发言名单上或已经完成发言),可向主席台传意向条要求在发言名单上添加其代表国家,主席会将该国家名加在发言名单最后。如代表已在发言名单上并还未发言,则不能在其发言前追加发言机会。一旦发言名单上所有国家已发言,并没有任何代表追加发言,会议直接进入投票表决阶段。
发言名单确定后,按名单顺序代表们一个个上前发言,每个代表发言时间为2分钟(依情况而言)。主席在适当时间会提醒代表注意时间。双代表(一个国家有一两个代表)的国家只能有一名代表上台发言。如果发言时间不到2分钟(规定时间),且剩余时间超过10秒,则可将时间让渡给其它国家。剩余时间在10秒之内的,不必让渡。
让渡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让渡给主席,相当于放弃时间;二是让渡给其他代表,该国不可二次让渡;三是让渡给问题,想提问的国家举牌,由大会主席决定提问国家(提问时间不计入代表发言时间);四是让渡给评论,由大会主席决定发言国家。
注意不可以二次让渡,即接受让渡的国家代表不能将自己的剩余时间再次让渡给其余国家。
4、提出动议和问题
大会进行中,当一国代表在正式辩论中发言完毕,主席会问“有无动议或问题”,欲有问题或动议要发言的代表可以举起国家牌。
问题是不需要表决的,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一是程序性问题,当大会的进程与既定规则不符时,代表可以提出程序性问题,对主席进行质询。该问题可在大会任何时间提出(可以打断发言的代表),具有优先权。
二是咨询性问题,当代表对大会的流程及规则不清时,可提出此问题,由主席解释。
三是个人特权问题,当代表有合理的个人需求时,如会议室太冷、投影等看不清等,可以提出个人特权问题。
动议是需要表决,除问题外,代表的一切行动都要向大会提出动议,一般动议需要简单多数(50%+1)通过,结束辩论的动议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有动议在投标时都不可以弃权。动议内容包括:
一是动议更改发言时间,代表们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动议延长或缩短发言时间。
二是动议暂时中断正式辩论进行非正式辩论,代表们认为有必要对某一问题在会上进行专门讨论或私下多方面磋商时,可提出此类动议。非正式辩论分为:有主持核心磋商和无主持核心磋商(又名自由磋商)
三是动议结束辩论,代表们认为决议草案已经讨论充分时,可动议结束辩论,对决议草案进行点名投票。该动议需达到三分之二票数方可通过。代表们在提出该动议时需谨慎。
5、意向条
用于各位代表与其他代表、主席交流意向的纸条,由组委会准备或自带。没有固定的格式,但一定要写清“来自某国”“到某国/主席”。可与其他代表进行随时磋商、游说,还可以向主席要求发言、咨询议程或提出自己的想法。总之,意向条在大会中非常重要,许多问题都是通过意向条私下解决。
同时,如果可以对自己的意向条进行别出心裁的创意,如绘上国旗、国名、问候语等,或提前将会给其他代表留下良好印象。
在正式辩论中每一个代表发言完毕后,主席会面对全场问场下有无动议或问题。如果你觉得哪个话题现在的代表们最关心,最想讨论,你就可以发起关于这个话题的非正式辩论。
6、非正式辩论。
代表可提动议进行磋商,包括两种:
一是有主持核心磋商,所谓有主持核心磋商,顾名思义就是在大会上由主席主持对某一问题进行固定主题的磋商。代表们在提出此类动议是必须说明以下要点:由谁提出、是何主题、总时长以及每位代表发言时长。届时主席将在固定时间内随机点出举牌的代表发言,一位发言完毕后再点下一位。剩余时间不能让渡。每位代表都要围绕所确定的议题发言,也可以对以前代表的发言进行评论。
有主持核心磋商灵活性强,任何时候只要代表认为有必要针对特定议题进行讨论均可提出,因此大多数问题都是在这一环节中解决。每次有主持核心磋商的主体基本构成决议草案的大体框架,工作文件的内容基本上也是对几次重要的有主持核心磋商的内容总结。所以,每次大会中都应该穿插多次有主持核心磋商。
代表们要注意在每次提出有主持核心磋商前都要积极利用意向条的支持,提高有主持核心磋商的通过率。
二是自由磋商:申请国代表提出总时间,代表可进行自由磋商,没有固定的主题。
代表们在提出此类动议是必须说明以下要点:由谁提出和总时长。届时大会将暂时中止,代表们可在会场内离开座位自由地相互磋商讨论、游说、撰写文件。当代表们觉得会议进程缓慢或不理解某方立场,或者认为有必要就一些细节问题,如决议草案的简明和具体内容等进行讨论,以及希望和更多代表集中交流时可申请。自由磋商在会议胶着时及会议后期十分重要。代表们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积极加入各方讨论中,听取各方的立场。当然,如果时间紧迫,有些内容也可以用传意向条或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而不占用大会时间。
在正式辩论中每一个代表发言完毕后,主席会面对全场问场下有无动议或问题。如果你觉得哪个话题现在的代表们最关心,最想讨论,你就可以发起关于这个话题的非正式辩论。
7、模拟联合国会议绝大多数步骤都需要全体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对象包括对程序的表决和对会议文件的表决。
对程序的表决,所有代表都需投票且不能有弃权票。如果此时有代表缺席,只要在场代表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则不影响表决。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要中途缺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动议的表决的程序是这样的,当场下一位代表提出一项动议后,主席可询问有无赞同,此时场下赞同此动议的代表可举牌,主席随机点出一名示意。若此时没有举牌的代表,则此项动议视为未被通过。此后主席可询问场下有无相似动议,一同表决,以便节约时间。表决时按照动议提出顺序进行。
8、代表们根据辩论进展依次提交会议文件:工作文件、决议草案、修正案。其中需要投票非常重的是决议草案和非友好修正案。
当代表们认为决议草案及修正案已讨论成熟,可动议结束辩论进入投票。本动议得到三分之二赞成票才可通过。结束辩论后,委员会进入对会议文件的投票阶段,进行“点名唱票”:由秘书长按照国家英文字母顺序一一点名,被点到的国家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按照决议草案的提交顺序进行表决。在表决每一份决议草案前都应先表决其非友好修正案。无论修正案还是决议草案都需得到三分之二赞成票才可以通过。一份决议草案表决通过后将不再表决其余决议草案。通过的决议草案将成为本次大会的结果(称为决议案)进行公告。一旦草案通过生成决议,这一议题讨论结束,进入下一议题的讨论。
扩展资料: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会议上,善于使用议事规则可以帮助自己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凡参加联合国会议的与会代表都会不遗余力地维护本国、本集团或本组织的利益,但必须在议事规则范围内行事,不能我行我素,为所欲为。
各种国际机构及会议的议事规则会有所不同,但都会包括一些核心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组织
如每年召开几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地点、长短,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二、会议的议程
如会议的议程由谁负责起草,应于会议开始多长时间之前提交给各成员国,议程应当包括的项目,何人有权要求对议程做出修改、补充、各分组委员会议程讨论的议程项目等。
三、代表和全权证书
规定一国可以派几名代表、副代表、顾问,对全权证书的要求等。
四、主席团成员的选举
规定会议主席团的组成、权限、任期、主席团的选举等。主席团一般设大会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报告员一名。另外,每个分委员会各设立一名报告员,负责汇总各分委员会的讨论情况,向全体大会报告。人选可单设,也可由一名副主席兼任。
五、会议的附属机构
规定会议期间及休会时机构可以设立的分委员会和下属机构。
六、关于秘书处
规定秘书长的组成、职责、权限、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要求。
七、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
规定会议所使用的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包括所提供的口译、笔译服务。正式语文指的是在会议中代表有权使用的语文,联合国的正式语文是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文。
会议所有的文件都必须提供正式语文的译本。所有的决议草案也必须译成所有正式语文,并在一定时间之内散发给与会成员,否则不得付诸表决。
一国代表可以使用任何一种正式语文在会上发言,同声传译必须将其译成所有其它正式语文,如果一国代表要使用正式语文以外的语言发言,则必须自行负责将其译成正式语文之一。在联合国的会议上,曾有德国、日本等国代表使用母语讲话的情况,由本国提供译员,将其本国语言译成联合国的正式语文的一种。
会议的记录只提供工作语文,如果有代表要求,则记录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也必须译成正式语文。会议在磋商中有时也只使用工作语文。
八、公开和秘密会议
规定会议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举行公开会议或者秘密会议。
九、关于会议记录
规定会议由何人做记录,记录的法律地位、保管和使用等。
十、议事规则的修正
规定在何种情况下通过何种程序才可对议事规则做出修正,或暂时中止议事规定的适用。
参考资料:模拟联合国-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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