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1)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3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缴财政。
2)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A.整理技术资料。
B.编制竣工图(规定)。
C.编制竣工决算。
3)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5)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前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竣工验收的组织。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2)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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