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怎么区分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怎么区分,第1张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新原则是指对于未审判或者未确定犯罪事实的犯罪行为,在新法出台后,应当按照新法的相关判决标准和规定来进行适用,但如果犯罪行为是新法出台之前的情况则可以适用于旧法规定。从法律学来看,溯及力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其指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等行为的有无效力是否合法的决定力。

法律分析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是需要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另外对于溯及的具体性质,还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主要是指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例如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施行,在汇算清缴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原规定适用33%(实体从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程序从新),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的。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则2007年时企业应该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

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实体主要指的是在会计口径上,仍然按照既有的会计处理规则完全没有问题,因为会计的基本规则大都是客观的,固定不变的,当然某些税基,税率和征税范围也含有政策因素,但是整体上对于所有企业的会计做账都没有过大的变动可能性,从旧的原则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经济运行的稳定。

实体法按照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征管程序则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如2021年4月发现甲公司2019年3月少计算缴纳增值税,现在需要补税,那么在计算税款应按照2019年3月适用16%的税率计算,但补交税款的申报程序上按2021年最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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