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
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5、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 *** 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办理部门:
1、这些条件具备后再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当然,此前要先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
2、药监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3、被批准的药店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药监局再对已经营的药店进行GSP认证。
4、药店的开办一般程序大致是以上所说。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特殊的规定,请到你所在地的药监局进行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个体行医必需注册后方可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开诊所。注册条件是必需取得《执业医师证》。
不知道你是否有行医资格证,如果有行医资格证的话,那可选择的工作范围相对来说就要广一些。
首先,如果你是一个西医,你完全可以参加国家和各省市举行的公务员考试、事业编制考试,报考卫生部门以及当地医院的招聘职位。
由于现在国家管控力度比较严格,暗箱 *** 作的行为已经很少了,所以只要你刻苦耐心的学习,把知识掌握得更牢固,还是有很大的机会能够成为体制内的卫生系统工作人员。
其次,即使不能通过公务员和事业编考试,我想各大中小医院,甚至一些偏远地区的卫生院都会招聘一些合同制的员工,你完全可以通过向当地卫生部门了解其工作人员的招聘方案,然后投递简历。
哪怕是合同工,只要在医院呆的时间长了,又有医学基础,也能够积累丰富的临床经验,并为自己的将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既然你有医学背景,那我相信对于基础的医学理论以及简单病症的辨别与治疗,还是有一些水准的,如果你兼有行医资格证的话,完全可以到各大药房应聘,成为他们的坐堂大夫,或者是店员,我想如果有消费者前来购买药品的时候,你完全可以用你的专业知识得到他们的信赖,并为他们提供更加科学的药品购买方案。
如果自己经济实力允许,又有比较稳定的进货渠道的情况下,你完全可以自己开一家药店,不用给别人打工,自己当个小老板也挺悠闲的。
当然,有医学背景,并不意味着你取得了行医资格证,如果没有行医资格证,你也完全可以去当药店的店员,甚至去做一个销售医疗器材的业务员。
不论如何,有专业的医学背景做支撑,总能让你比其他没有专业背景的同事走得更远。
如果你是一个中医那就更好了,虽然很多人更加相信西医,但中医在国内还是很有市场和前途的。
同样,如果你不能成为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他们自己发展也能找到一条宽阔通途。
你完全可以找人为你投资,开一家养生药膳馆,充分的利用自己在专业背景,对每一个来店里消费的人提供更专业优质的服务,你可以通过把脉了解他们的身体素质,并且根据他们的身体状况,制定适合他们的药膳调养方式,如果你水平足够,又能够将店面经营管理好,我认为还是能够打开市场,大赚一笔的。
如果你懂得针灸和按摩,你完全可以开一家针灸按摩理疗馆,鉴于现在人们对于养生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针灸和按摩来保养自己的身体,放松自己的身心。
所以,无论中医还是西医,只要你专业素质过硬,就一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开诊所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4、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5、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1、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3、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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