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二、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1.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申请者身份z明(复印件)
(1)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z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
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自然人身份z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z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z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鉴别材料
(1)源程序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4.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前、后各连续的30页,和源程序的任何部分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5.申请人可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注]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6.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③“承受”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
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
7、版本说明
申请登记软件V1.0以上的高版本或以其他符号作为版本号进行原创软件登记时,应提交版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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