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管 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
第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海事执法部门根据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交通管理器材、个人防护装备、办公设备等装备,加大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
第二十四条 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第二十五条 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三)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
(二)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显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登临检查;
(三)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 *** 纵或者调试船上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条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三十一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四)收集评估报告的,应当附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有效证件或者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五)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六)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七)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材料上记明拒绝确认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简单地写了一些(分析部分,你好好看一下,应当可以看得懂,多看一两遍,自己总结一下,我可能描述得不准)(1)问题分析:
运输费=运输单价*运输量。这里要求是总运输费最低,也就是说规划的目标函数是使得运输费最小。
约束条件有:
a.ABC三个工厂生产能力存在上限,当然也存在下限(产量为0)
b.至少应甲乙丙丁四个市场的需求量。
(2)符号说明:
xij代表i工厂给j市场的箱数,当然这里i=1,2,3分别代表ABC;j=1,2,3,4分别代表甲乙丙丁
costij代表i工厂运到j市场每箱的运输费。由题意得cost=[2,1,3,21,3,2,13,4,1,1]
proi代表i工厂生产的总箱数,很明显proi=sum(xij,j,1,4)-----注意这里引入的东西是说对j从1到4求和。即xi1+xi2+xi3+xi4
needj代表j市场的实际进货,很明显needj=sum(xij,i,1,3)----同上
根据"问题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规划
目标:min f=sum(sum(costij.*xij,i,1,3),j,1,4)
约束条件:
xij>=0 其中i=1,2,3j=1,2,3,4
pro1=sum(x1j,j,1,4)<=60
pro2=sum(x2j,j,1,4)<=40
pro3=sum(x3j,j,1,4)<=50
need1=sum(xi1,i,1,3)>=20
need2=sum(x21,i,1,3)>=35
need3=sum(x31,i,1,3)>=33
need4=sum(x41,i,1,3)>=34
(3)程序编写(基于Matlab,注意这里要将Aij转成列向量)
clear
cost=[2,1,3,21,3,2,13,4,1,1]
f=cost(:)%目标
A=[
1,0,0,1,0,0,1,0,0,1,0,0
0,1,0,0,1,0,0,1,0,0,1,0
0,0,1,0,0,1,0,0,1,0,0,1
-1,-1,-1,0,0,0,0,0,0,0,0,0
0,0,0,-1,-1,-1,0,0,0,0,0,0
0,0,0,0,0,0,-1,-1,-1,0,0,0
0,0,0,0,0,0,0,0,0,-1,-1,-1
]%约束,注意大于号约束时,我们两边乘以-1,变成小于号约束
b=[604050-20-35-33-34]
Aeq=[]
beq=[]
xmin=zeros(12,1)
xmax=inf*ones(12,1)
x0=xmin
[x,fmin]=linprog(f,A,b,Aeq,beq,xmin,xmax,x0)
reshape(x,3,4),fmin
totalbox=sum(x)
(4)结果分析
上述程序的结果是:
ans =
0.0000 35.0000 0.0000 0.0000
20.0000 0.0000 0.0000 17.3777
0.0000 0.0000 33.0000 16.6223
fmin =
122.0000
totalbox =
122.0000
其中ans就是Aij,得到的总费用是122元,运输的总箱数也为122箱。也就是说平均每箱的费用也是1元。
(5)启示
我们注意观察
cost与ans的关系
cost =
2 1 3 2
1 3 2 1
3 4 1 1
ans =
0.0000 35.0000 0.0000 0.0000
20.0000 0.0000 0.0000 17.3777
0.0000 0.0000 33.0000 16.6223
我们可以发现,ans中非元素与cost中的1元素是对应的。
也就是说对于j市场,它可以从ABC三个厂进货。但是要使得费用最近,当然是希望从运费最低的那个厂进货。
先观察甲乙丙和ABC,对于甲乙丙来说,他们分别从BAC三个厂进贷是最合算的,当然BAC的产量都大于甲乙丙三个市场的需求量。这三个市场都从BAC那里进货。
对于丁市场来说,它的最低运费的有BC两个工厂,而BC工厂分别给甲丁两个市场20,33个箱。它们离最大的产量还剩20,17。只要丁市场从这里取34箱就可以了。对于这两个就没有什么优先性,因为它的运输费是一致的。
所以本例存在多解情况,先让BAC三个工厂分别满足甲乙丙三个市场,丁市场从BC两个工厂进货34箱即可(而这34箱从B厂的20箱和C厂的17箱里面运出即可),考虑到箱数一般为整数。BC厂给丁市场的箱数可有以下几种组合
B厂 C厂
20 14
19 15
18 16
17 17
一、海运出口运输工作在以CIF或CFR条件成交,由卖方安排运输时,其工作程序如下:
(1)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为使出运工作顺利进行,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审核证中有关的装运条款,如装运期,结汇期,装运港,目的港,是否能转运或分批装运以及是否指定船公司,船名,船籍和船级等,有的来证要求提供各种证明,如航线证明书,船籍证等,对这些条款和规定,应根据我国政策,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合理和或是否能办到等来考虑接受或提出修改要求。
(2)备货报验:就是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及信用证中有关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等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出口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冷藏货要做好降温工作,以保证装船时符合规定温度要求。在我国,凡列入商检机构规定的“种类表”中的商品以及根据信用证,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申请商检。有的出口商品需鉴定重量,有的需进行动植物检疫或卫生,安全检验的,都要事先办妥,取得合格的检验证书。 做好出运前的准备工作,货证都已齐全,即可办理托运工作。
(3)托运订舱:编制出口托运单,即可向货运代理办理委托订舱手续。货运代理根据货主的具体要求按航线分类整理后,及时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货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订舱。当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出装货单,定舱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缔结。
(4)保险:货物订妥舱位后,属卖方保险的,即可办理货物运输险的投保手续。保险金额通常是以发票的CIF价加成投保(加成数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如未约定,则一般加10%投保)。
(5)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计划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6)报关工作:货物集中港区后,把编制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装货单,发票,装箱单,商检证,外销合同,外汇核销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关员查验合格放行后方可装船。
(7)装船工作:在装船前,理货员代表船方,收集经海关放行货物的装货单和收货单,经过整理后,按照积载图和舱单,分批接货装船。装船过程中,托运人委托的货运代理应有人在现场监装,随时掌握装船进度并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装货完毕,理货组长要与船方大副共同签署收货单,交与托运人。理货员如发现某批有缺陷或包装不良,即在收货单上批注,并由大副签署,以确定船货双方的责任。但作为托运人,应尽量争取不在收货单上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
(8)装船完毕,托运人除向收货人发出装船通知外,即可凭收货单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已装船提单,这时运输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单结汇: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结汇单证备齐后,在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有效期限内,向银行交单,办理结汇手续。
二、集装箱运输出口程序:
(1)订舱--发货人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填好集装箱货物托运单(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请订舱。
(2)接受托运申请--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据自己的运力,航线等具体情况考虑发货人的要求,决定接受与否,若接受申请就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堆场(CY),集装箱货运站(CFS),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放空箱--通常整箱货货运的空箱由发货人到集装箱码头堆场领取,有的货主有自备箱;拼箱货货运的空箱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将不足一整箱的货物交至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和场站收据负责装箱,然后由装箱人编制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货交接--由发货人自行负责装箱,并将已加海关封志的整箱货运到CY。CY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6)集装箱的交接签证--CY或CFS在验收货物和/或箱子,即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并将签署后的D/R 交还给发货人。
(7)换取提单--发货人凭D/R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换取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然后去银行办理结汇。
(8)装船--集装箱装卸区根据装货情况,制订装船计划,并将出运的箱子调整到集装箱码头前方堆场,待船靠岸后,即可装船出运。
三、主要货运单证及其制作
1):托运单(SHIPPING NOTE--B/N)有的地方称为“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据。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制作应注意:
(1)目的港:名称须明确具体,并与信用证描述一致,如有同名港时,须在港口名称后注明国家,地区或州,城市。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选择港(OPTIONAL PORTS),则应是同一航线上的,同一航次的基本港。
(2)运输编号,即委托书的编号。
每个具有进出口权的托运人都有一个托运代号(通常也是商业发票号),以便查核和财务结算。
(3)货物名称
应根据货物的实际名称,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更重要的是要与信用证所列货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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