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投诉怎么投诉

我要投诉怎么投诉,第1张

1、登陆浏览器--登陆12315网上投诉。2、可以看到,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消费者协会、一种是工商部门。建议选择由工商部门来处理。3、可以选择“投诉”或者“举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这里我们点击投诉---填写投诉表格。4、这时会需要我们填写投诉单或者举报单。据实填写就行。一定要记住的是,填写完成后拍照或者截屏。5、填写完成后会出现编号,这个一定要记住。6、网上填写的投诉单,相当于派工单,凭借这个可以要求12315部门处理你的请求。如果在有些地方,一些工作人员拒不处理,凭此单可以投诉1231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户在微信客户端最上方搜索窗口搜索“12315”,点击“搜一搜”即可访问“12315”小程序。之后,用户便可投诉、举报和查询相关维权知识。比如:

“我要投诉”:对日常生活消费或服务中与商家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件进行投诉

“我要举报”:对商家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或举报成功后,就会生成案件编号,可以通过12315小程序的个人中心随时查看投诉举报反馈进度。

如果你想进行12315投诉举报,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你可以拨打12315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工作人员会为你提供相关的投诉渠道和方式。

在进行投诉举报前,最好先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涉事方的相关证据、记录、照片、录音等。

根据你的投诉内容,选择相应的投诉举报渠道。比如,如果是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问题,你可以选择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如果是关于行政机关的问题,你可以选择向行政监察机关进行举报。

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据,如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总之,进行投诉举报时要保持理智、客观,尽量提供确凿的证据,遵循相关的投诉渠道和程序,以获得更好的解决结果。

12345投诉处理流程如下:

1.打开12345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互动。

2.接下来点击个人中心,首先注册账号。

3.账号注册成功之后直接跳转到诉求受理页面,或者在公众号页面,点击诉求受理。

4.如果需要查询进度的话,点击在线互动-进度查询。

5.在个人页面,继续点击进度查询。

6.即可查看到该诉求的处理情况。

12345政府服务热线注意事项

市民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登录本网站反映诉求,必须事实清晰,留下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有涉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市民应直接拨打110、119、120、122等应急电话

(二)诉求事项如涉及党委、人大、政协、军事、司法机关范围的,市民应直接向这些单位的信访投诉部门反映

(三)诉求事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法院两审或已判决),市民应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市委政法委或上一级司法机关反映

(四)已进入信访程序的或已经三级信访部门审结的诉求事项,热线不再受理

(五)群众要求热线提供市区范围内便民服务的,需有明确合法诉求。热线将按照“择优、就近”原则免费为诉求人推荐加盟服务商,请供求双方在实施便民服务前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双方自愿原则,自行约定便民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与价格,在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供求双方建立民事合同关系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商不成,诉求人可要求热线另行推荐加盟服务商。

(六)家长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误拨误打

(七)对于无效电话,热线话务人员会耐心说服、劝导对于恶意骚扰电话,经劝导仍反复拨打的,公安部门一经查实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利用热线及本网站,无中生有、肆意诽谤或诬告他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12345投诉处理流程如下:

1、凡在本中心监管范围内发生的“12345”咨询、投诉及处理事项,本中心予以接收;

2、工单受理工作由综合科统一扎口管理,专人负责,相关科室协调处理;

3、综合科接到工单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该工单是否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派发至相关科室办理;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综合科填写退回理由及建议,将工单回退12345政务热线网;

4、相关科室收到工单应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第一时间与诉求人沟通联系,了解投诉情况,核实具体投诉内容;相关科室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并由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回复诉求人;并将回复意见送综合科网上办结;

5、相关科室应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做好证据材料、录音的收集,并将相关处理决定和照片、回访录音等材料送综合科入卷归档。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十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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