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 ,平等 ,参与 ,公开 ,时限 。
正当程序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之一。正当程序的正当,表现为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俗话说,正义不应缺席,也不应迟到,迟到的正义是有瑕疵的正义。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 *** 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
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须公布,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
程序法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它的对立面直接指向“黑箱 *** 作”,如在刑事审判中表现出的秘密审判。上述现代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程序性价值形态应当具有普遍性。它可以构成判断不同程序规则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法律分析:在行政法律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着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程序正当的具体内容也可以被分解为几个方面:
1.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2.参与原则: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对人权利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时,须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回答。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许可法中的许可公开规定、听证程序,等等,是程序正当原则在许可制度上的体现。最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方案拟定后需公开征求意见,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不申请复议诉讼,逾期又不搬迁的,政府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程序正当的体现。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体现的程序正当,只要是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办事,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都可作为案例。可惜,我们能找到的案例,都是分析怎么错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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