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案件,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充分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适度扩大拘役以及非监禁刑等轻缓刑罚的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案件,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充分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适度扩大拘役以及非监禁刑等轻缓刑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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