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拓展: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地板砖的施工程序规范:
1、面层所用板块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地板砖的铺贴没有松动迹象,牢固稳定。面层与下一层的结合(粘合)应牢固。地砖空鼓现象控制在3%以内,主要通道上的空鼓必须返工,3%单指单块边角空鼓,整块不得空鼓。
3、砖面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等缺陷。地板砖的图案花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收到损坏,如刮花、有划痕等。
4、地板砖的材质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未违反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
5、地板砖的色泽没有明显得差异,每块砖之间的缝隙应该狭小,接缝处理得当。面层邻接处的面层用料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角整齐。
6、地板砖的砖面应该光滑,没有裂纹、缺角等,彼此之间非常顺直。地砖平整度用2米水平尺检查,误差不得超过0.5mm,相邻砖高差不得超过0.5mm,缝隙平直度3mm,地砖铺设时,其它工种不得污染。地砖完工后24小时清缝,并做养护。
7、地板砖装修时应该充分考虑排水问题,面层表面坡度应附合设计要求,以便排水顺畅,不倒泛水,没有积水,此外地板砖应与地漏紧密结合。与地漏管道结合处应严密牢固、无渗漏。
扩展资料:
墙地砖品种繁多,色彩丰富,选购要注意:
根据自己的爱好与实地布局,从地砖的品牌、规格、色调上挑选。
选购墙地砖,要注意其抗釉裂性及强度,质量好的墙地砖吸水率低抗釉裂性好,选购时可在其后背滴一滴水,看吸水性快慢,吸水性慢的较好。
看表面是否平整,有无粗细不均的针孔。选购时可敲击听声音,声音越脆,表示密度高、硬度佳。
看颜色,挑选时将瓷砖放在距0.8m以外看色泽图案一致。
尺寸要标准,规格大小统一,厚度均匀,挑选时在一箱中任意抽几块进行比拼。看是否一致。
消费者购买瓷砖时一定要注意它是否注明符合国家颁布的绿色健康标准等标志或文字,不要购买三无瓷砖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砖
第一条 为使规定规章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件的统称。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则、规程等,不得称条例。第四条 规定规章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符合法定的立法程序;
(三)从我市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特色。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全市的立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于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
年度立法计划以表格形式填报一式二份,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第七条 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应与国家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立法计划综合平衡后,拟定出全市立法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经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立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除特殊情况外,没有列入规划的规章(草案)一般不予安排论证和审议。第九条 列入规划的规章,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自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一个主要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起草。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搞好调查研究,了解调整对象的现实情况;
(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四)切实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中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将不同意见随同规章(草案)一并上报;
(五)格式规范、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第十一条 规章(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
(三)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四)执法主体;
(五)具体规范;
(六)罚则;
(七)解释权属和应废止的规章;
(八)施行日期。第十二条 规章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要写出起草说明。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写清调整对象和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依法调整的必要性;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起草过程。即起草准备、参照资料、修改过程、协调意见等;
(四)对主要条款解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三条 规章(草案)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起草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打印上报。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草案)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正式报告;
(二)起草说明;
(三)起草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政策文件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
(四)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协调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似废止的规章原件。
对不符合上述报送要求的规章(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签收。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审查的重点是: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三)涉及的有关部门是否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第十六条 规章(草案)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内容成熟,必要可靠,材料齐全,符合程序的,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内容基本成熟,但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待修改完善后,按本条第(一)项办理;
(三)内容不成熟或不符合报送程序的以及不具备地方特色的,退回原起草单位。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第十八条 规章颁发以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在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 规章颁布后,在《西宁晚报》上全文登载。第二十条 现行规章的修订,按照本规定办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