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抓赌,抓到人后的正确办事程序: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拘留是要通知家属的,不拘留不需要。
二、派出所处罚什么都没有的话是违反程序的,你到公安局去复议,会把你的处罚撤销,个人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个人要是觉得是警察个人违反的话,可以到检察院或公安局纪委去投诉。
四、相关法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扩展资料:
因为赌博被抓案例:
1、渭南警方快速破获
一起系列团伙网络赌博案
近日,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与白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手快速破获一团伙网络赌博案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9人、扣押涉案资金10万余元、作案电脑2台。
2017年12月9日,白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获悉,该县有人组织网络聚众赌博犯罪活动。经查:该县史官镇村民史某、魏某等人于2017年9月开始利用微信群以押单双、押车号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赌注最小10元,最高不限。3个月该团伙共组织网络聚众赌博21场次,涉案流动资金达百余万元。
2017年12月14日晚,专案组组成两个抓捕小组,成功将该团伙头目史某、李某、张某、高某等人抓获,经突审,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现该案已抓获19名犯罪嫌疑人,其中8名被白水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其余11名被依法行政拘留。
2、汉中警方破获
一起网络赌博案
近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区公安局重拳出击破获一起网络赌博刑事案件,现场抓获涉赌人员8人,全部刑事拘留,收缴赌资14万余元,赌具若干。
2017年12月19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区公安局在“一标三实”信息采集工作中获悉大河坎镇有人组织聚众进行网络赌博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12月19日15时许,专案组民警在摸清赌场基本情况后,迅速行动,在一小区内成功捣毁以陈某、付某为首的跨境网络赌博团伙。
经查,陈某、付某等人以赌为业,在家中开设赌场,招揽社会闲散人员采用网络直播国外赌场赌博活动。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等8人全部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3、镇巴县公安局成功打掉
农村赌博团伙
2017年1月12日,镇巴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一举在本县简池镇端掉一个赌博窝点,刑事拘留9人,行政拘留17人,收缴赌资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2017年10月11日,镇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4名开设赌场者和5名赌场放贷者全部获刑。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邓某、王某、宋某等人于2016年10月以来在农村开设赌场,召集20余人参与赌博,抽取赌博渔利款20余万元。同时,吸引放高利贷者符某等在赌场按10000元每天500元的利息向参赌人员提供非法高利贷70余万元。
参考资料:人民网-陕西省公布赌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提请、批准逮捕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逮捕执行
一、报案
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
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4、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公安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
6、报案人的权利: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立案的权利;二是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7、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30天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立案等结果回告报案人。
8、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将积极开展侦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将工作情况向报案人通报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
公安机关严禁超越案件管辖范围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
2、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人。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三、侦查
1、已经批准立案的,立案单位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在侦查进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2、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投诉。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撒消案件。
4、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撤消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破案
经过侦查,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侦部门可以宣布破案,并制作呈请逮捕报告书移送本局预审大队审查起诉,追究犯罪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中,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人,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提起公诉,就改称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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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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