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的程序有哪些

二审的程序有哪些,第1张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上级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判而提起上的诉的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第二审法院对制,应对原审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案件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的,予以改判(3)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程序 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是 第一审程序 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特点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即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

二审开庭程序:1、立案;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之后,如果案件中的当事人一方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的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就称为二审。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上诉,逾期不提出的,就失去上诉的权利。而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后,会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上诉条件的,才会给予立案。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的,该当事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只有一人或一部分人上诉的,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本方当事人仍处于原审诉讼地位,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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