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 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腔洞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裁决生效后,要求承办法官在裁决书上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并谨清签名。2、将申请执行书及裁决书递交到立案庭,要求立祥弯前案执行。
3、立案庭会移送到执行部闹明门,执行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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