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执行回避

是否执行回避,第1张

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法理意义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恣意将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回避制度即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自然公正原态明模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作为裁判之当然延伸的执行,其对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构成了回避制度的基础,这是执行权之司法权特性的必然要求。另外,执行权的行政权特性并不排斥执行中的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这一典型具体行政行为中罚执分离的要求也说明槐辩,行政权实现过程中对回避制度乃至程序正义的要求。

法律依据:

《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帆缓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我国执行员同样适用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穗御帆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拆搜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猜雹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可以参照第一条的规定

如果原判决被上级法院撤销后,要求继续执行原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回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并遵守相答族关的法律程序。

一般来说,如果原合议庭在审毁举磨理案件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纤斗、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且已经被上级法院撤销,那么在重新开展执行程序时,可能需要对合议庭成员进行调整或者回避,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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