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
案例 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嫌疑人。 刑法案例 2008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超市准备实施盗窃。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1 036元)抢走。 行政法案例 村民甲和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处理决定。村民乙不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 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中燃决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2倍的罚款。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济法案例 1995年州念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程序法案例
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子张某某(8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 仲裁案例 申请人与
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万元人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0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 其他案例 1982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卖迹虚某二块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年5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宜。全村15户村民中有11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留山的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元由黄某保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余耐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枯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没毁丛。
本案判决应由乙市人民法院执行。
虽然本案中一审法院是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被申请人(长城厂)住所地乙市,被执行的财显然是在乙市,为了方便执行,应由乙市人民法院执行,才能更好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这是一道【案例分析题】,题目补全如下:
老李家住某市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子——李大、李二、李三成人,三子成婚后分别居住在该市甲区、乙区、丙区。2015年6月以来,三个儿子拒绝为患病的老李治疗,并不给其生活费。老李被迫于2016年7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予赡养费和医疗费。
后法院判决三被告每月给付老李300元赡养费,并支付以后的医疗费。判决后,老李和李大没有上诉,李二口头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上诉状;李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认为父亲在李大、李二买房时帮助过他们,所以李大、李二应当多负担赡养费。
市中院受理后,组成了有一名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老李病情恶化突然死亡。
问:本市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李二、李三的上诉是否有效;李三上诉后如何列当事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老李死亡后,本案应该如何处理;本案在程序上有什么错误之处;
解答:
1、有管辖权。因为依法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李二上诉无效。李三的上诉有效。因为,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
3、老李列为原审原告,李大、李二列为被上诉人。
4、二审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主观题答题技巧
1、民诉属于程序法,程序法的案例题很难出题。要不题目就很简单,要不就特别理论,变成论述题,所以比较爱考一些需要梳理和区分的点,如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等,所以这些是大家复习的重点。
2、如果像18年那样民法+民诉+商法的综合案例,那么民诉就会被弱化,18年就几个问,地位甚至不如商法,而且在综合案例中民诉无法考的很难,复习民诉不宜花太多精力。
3、程序法得出正确的结论问题不大,但容易漏,如管辖很多人会漏写被告人居住地,会遗漏结合小前提分析,大前提很多也只写了一半。
4、在开卷考的情况下,民诉考点本身难度不大,所以民诉给分就会相对严格,结论要判断对,大前提关键词要写对、写全,要对照到案情分析,所以平时练习的时候要注意,没写好的多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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