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1、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含税的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4、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5、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6、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个体价格指数Kp甲=报告期p甲/基期p甲=10/8100%=125%
个体销售量指数Kq甲=报告期q甲/基期q甲=60/50100%=120%
个体价格指数Kp乙=报告期p乙/基期p乙=14/12100%=117%
个体销售量指数Kq乙=报告期q乙/基期q乙=160/150100%=107%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扩展资料:
计算方法: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由于使用价值、计量单位等的不同,直接相加没有经济意义。为了解决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问题,得到反映这些不能直接相加的个别现象数量的总量指标,就需要引入一个因素,使不能直接相加的现象变为能相加的现象,这个因素就叫做同度量因素。
总量指数可以由不同时期的实物总量对比形成,如不同时期的粮食总产量或工业总产量对比形成的总产量指数;也可以由不同时期的价值总量对比形成,通常称为价值指数,如不同时期的工业总产值、产品总成本、商品销售额等对比形成的价值指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总量指数
如果将各种商品的销售量分别乘上它们的销售价格,成为销售额,这就便各种商品由不同的使用价值形态转化为同质异量的价值总量,即
销售量×销售价格=销售额
q×p = qp
在这里,销售价格为同度量因素,销售量为指数化因素,商品的销售额相加便得到销售总额(∑qp)。
同度量因素是指在总指数计算时,为了解决总体的构成单位及其数量特征不能直接加总(即不能同度量)的问题,而使用的一个媒介因素或转化因素。其作用是:
同度量作用,即使得不能加总的量过渡到可以加总;
权数作用,即在形成总指数的过程中对总指数的大小有权衡轻重的作用。
指数化因素是指数所要反映、研究的总体在某一方面的数量特征的因素。
扩展资料总指数的任务综合测定由不同度量单位的许多产品或商品所组成的复杂现象总体数量方面的总动态。
它有两种计算形式:
⑴ 综合指数——是将报告期总量指标值与基期总量指标进行比较形成的指数。它反映报告期比基期增长(减少)的情况。
⑵ 平均指数——是从个体指数出发,运用加权平均数的方法来编制的总指数。它是综合指数的变形。
它有两种计算方法:算术平均数指数和调和平均数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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