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它的3个最大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分别为20%,10%,10%,则该企业的相对市场份额就是30%÷40%=75%;
如4个企业各占25%,则该企业的相对市场份额为33%。一般地,一个企业拥有33%以上的相对市场份额,就表明它在这一市场中有一定实力。
扩展资料
企业扩展市场份额数量的行动必然使竞争者采取相应的行动,最常见的就是企业加大广告投入,竞争者也会加大广告投入,企业降低价格,竞争者也会降低价格,甚至比企业降得更厉害。结果是企业花了很大的代价,销售并未显著增长或销售量增长了且市场份额也扩大了,但盈利却下降了。
事实上企业产品盈利能力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市场份额的数量大小之外,还包括了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行业平均盈利水平、企业管理能力、市场份额质量等因素。市场份额的数量只是影响企业产品盈利能力的因素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市场份额
如下:
1、月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百分比例=(月销售额/总销售额)x100%。
2、月销售额增加(或减少)百分比例=(上月月销售/本月销售x)100%-100%(正数为增加的百分比,负数为减少的百分比)。
销售百分比法,是指依据特定销售额(当期或预测数)的百分比、或售价的一定比率决定公司促销预算。
销售百分比法是以或预期的销售额的某一个百分比作为设定促销预算的基础。譬如,某家公司决定以预期销售额的3% 为促销预算,假定该公司预估下一年度的销售额为100 万元,则该公司下年度的促销预算将为3 万元。
优点:
1、根据公司的“负担能力”制订促销费用。
2、促使管理当局考虑促销成本、售价与单位劳动之间的关系。
3、各竞争者若以近似或相同的比率编列促销预算,那么能促使市场竞争渐趋稳定。
一、计算公式
销售额是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用词,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3%)。
二、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的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二)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此处虽名为销货收入预算,实质上是以销货净额为主,销货净额=销货收入-销货退回与折让。销货成本预算:销售数量×每单位产品的制造成本(或每单位商品的购货成本),可得销货成本。销货毛利预算:从销货收入预算减去销货成本预算,即可求得销货毛利预算。
(最多18字)
销售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1、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3、含税的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4、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5、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6、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销售额=销售量×平均销售价格。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 。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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