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申请承包分包工程的分包方的资质等级、资源条件、施工能力及其业绩等进行资格审核。
(二)采用招标的方抄式选定分包方,要规定招标投标纪律,避免舞弊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发生。
(三)评标和决标,应有一个相互制约而且是各专业人员组成的机构。
(四)选定分包方后,应签订“工程分zd包合同”。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法律主观:
(1)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5)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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