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或政治集团为保持和增强战争能力,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危机,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活动。简称动员。
按领域,分为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政治动员、民防动员和科技动员等;按资源,分为人力动员、物力动员和财力动员;按规模,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按时机,分为战前动员和开战后动员;按阶段,分为战争初期动员、战争中期动员和战争后期动员;按方式,分为秘密动员和公开动员等。
复员
复员通常依据国家作出的决定和发布的复员命令,由动员机构或临时成立的复员机构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1、确定复员时机。复员时机包括选择战时复员还是战后复员,或两种复员方式相结合,以及战时复员和战后复员的具体时机。
2、制定复员计划。包括复员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
3、下达复员命令。复员时机和复员计划确定后,逐级下达复员命令和指示。复员命令和指示的内容主要有复员的必要性,复员组织领导及权限,复员的规模和起止时间等。
4、组织复员实施。军队和政府的各级组织,按照国家的复员命令和指示,依据复员计划,组织展开复员活动。复员过程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全面落实和兑现动员政策,切实维护社会组织和群众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参加和支持战争的积极性,重建国家动员基础。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总的来说就是,国务院提议,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军委主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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