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 : “ 国企 ” 身份限定存争议 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 该支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 盐湖钾肥股东
焦点二 : 受骗人主体待明确 根据昆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 7 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 266 条 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本案中张克强等 7 名被告人被诈骗罪,因此关于本案的受骗人是谁,成为 14 名辩护律师的一致指向。
焦点三 : 两项收购有无关联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人从 2001 年起就精心设局,2006~2008 年张克强等华美 5 人商议,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兴云信的国企 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 团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将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钾肥股份。公诉人的上述说法遭到了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的反驳,其在辩护意见中抛出 “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起诉书将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二者作为一个整体,这是站不住脚的”的观点。
201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2 年 1 月 4 日,张克强案开庭审判。
华美方面提供的材料显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曲新久,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清华 大学教授张铭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等法律界著名专家学者,经学术讨论达成共识, 都在此案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名,认为按照现有的资料,张克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 226 条规定的诈骗罪。
广州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一案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涉及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合法性问题,资本市场人士高度关注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发自云南昆明
“这是我第一次有说话的机会。”2011年的最后两天,广州华美集团董事长、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人物张克强等人涉嫌诈骗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张克强在云南省看守所被羁押342天以来首次面对公众。
增资扩股案8人涉案
法治周末在2011年11月报道了张克强等人涉案内幕。2006年6月30日,青海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盐湖集团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经过评估审计后纳入本次增资扩股的净资产,以每股1.52元的价格增资扩股,计划募集资金10亿元。
盐湖集团按照青海省国资委的批复对外引进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占总注册资本的6.2489%。
此后,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美丰收)联合深圳禾之禾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王一虹,通过云南烟草下属的深圳兴云信公司参与青海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最终,华美丰收等通过与兴云信信托合作的形式,总共投入盐湖集团3.2亿多元,以每股2.14元的价格,持有盐湖集团1.6976亿股。
2008年3月11日,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上市成功,更名为ST盐湖后复牌,当日报收于30.2元,华美丰收等关联方持有的ST盐湖股票市值达到50亿元。
迅速膨胀的财富给当事各方带来了牢狱之灾。2011年1月,张克强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随后被云南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诈骗。
同时被捕的还有华美丰收总经理宋世新、副总经理曹迅毅、华美集团副总裁罗峰、总会计师李苇、兴云信总经理崔伟、兴云信原股东单位———云烟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等多人。
由于此案涉及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合法性问题,资本市场人士对此高度关注。
张克强的辩护律师之一刘丽娟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这个案子不论怎么判,都将被记入历史。”
庭审过后,有媒体将张克强等人涉嫌盐湖股票诈骗案称为“没有损失的特大诈骗案”。资本市场人士担心,由于张克强在资本市场上巨大的影响力,该案会使原本困难重重的民营企业生存环境更加险恶。
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2011年12月30日上午9点20分左右,昆明市中院第二审判庭除了第一排预留了法警的座位,其余约80个座位几乎坐满。
旁听者中有华美集团等涉案公司高管、媒体记者、法律人士以及从湖南、广东和国外赶来的被告人家属。有旁听者告诉记者,还有一些人是当地政府机关人员。
当天,共有15名律师出庭为8名被告人进行辩护,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云南著名律师刘胡乐、张军、刘丽娟等。
控方读完起诉书后,张克强的第一辩护人朱征夫向审判长提出,有几个问题需要公诉人进行明确:“第一,本案起诉中的受害人是谁?第二,本案所起诉的诈骗罪中所诈骗的对象是什么?第三,本案受害的国有资产损失究竟是多少?是如何确定的?”
这三个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控方反击道:“如何指控犯罪是公诉人的职责,如果辩护人有更好的指控,请坐到(控方)这边来!”在被告人徐彦讯问完毕后,另一位律师再次提出要求明确这一点,仍未得到明确的回答。
事实上,投资盐湖集团是否必须有“国有企业”身份,是张克强等人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控方在起诉书中称,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对该只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
在是否有投资门槛这个问题上,青海盐湖集团的态度左右为难。早在2011年11月,盐湖集团董事会秘书吴文好接受法治周末记者电话采访时,对有无投资门槛限制问题三缄其口。直到本案开庭前一星期,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才发给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一份公函,其中表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优先选择”国有企业……当时“可能有关于增资扩股条件说明的非正式宣传资料”,但该类资料依照规定不属于归档保存文件,因此“没有找到”。
华美丰收公司董事、代理总裁陈金龙对法治周末记者说:“盐湖集团能做此表态,已经很不容易了。”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都未对投资钾肥行业的资本属性作出限制。
在法庭旁听的一位法律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控方可能没有厘清全部事实,这容易授人以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控方在讯问被告时,分不清盐湖钾肥、盐湖股份(8.840, 0.00, 0.00%)和盐湖集团三者,一度引起现场出现笑声。此外,控方不清楚什么是关联企业。在问及张克强这个问题时,张克强说:“你去看公司法。”
控方出示证据时,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晓云说:“我从来没有当过兴云公司的董事长,我只当过八年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起诉书连这个简单的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对其他重要问题可想而知。”控方回应道:“如果要对公诉人说的这些话咬文嚼字,太没有必要了。”
虽然不断遭到质疑,但控方在整个质证及辩论过程中相当有底气。2011年12月31日上午,控方计划出示该案的全部证据后再质证,其间,有律师提议法庭分组质证,但遭到控方一位女公诉人的反对:“你不听可以出去啊。”
当日晚间,庭审结束后,旁听席上的家属和同事向即将离开法庭的被告招手:“元旦快乐!”张克强举起手铐,转身抱拳向旁听席喊道:“我的2011年终于要过去了!”
“虽然真相不难明了,”一位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但没人知道2012年他们会迎来什么。”
元旦公休三天之后,这场跨年庭审在今年1月4日下午继续进行,当天晚上结束。
来源:法治周末
在华美投资的最高峰,每年会接触几百的投资项目,对于有风险的投资,张克强会聘请法律专家做深入的投资风险分析。对于华美集团来说,投资盐湖只是它众多投资的一小部分。一个如此谨慎的商人,为何惹上官司?对此业界人士众说纷纭。一些法律学家认为,张克强诈骗之说不属实,张克强盐湖案涉案金额高达44亿元,而涉案人员最多的就是华美集团,但是华美集团相关负责人说,投资盐湖是正确的,而且也不违法,但是收购兴云信就是一个错误,华美引来这场无妄之灾,实在冤枉。
盐湖停牌半年后,2007年7月4日,该公司确定并公布借壳方案,盐湖集团的股权被定价为4.73元/股。那时,兴云信还是云南中烟的旗下公司,还是有个不折不扣的国有企业。但是5个月后,事情发生了变化,兴云信的母公司兴云投资以805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转让给张克强控制的华美丰收和华美国际投资集团。因为这笔交易完成后,兴云信公开表示,公司所持的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这项收购案与华美投资盐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就是这一个小小的举措,却埋下了很深的种子,让张克强惹上官司。
张克强的遭遇,皆因投资而起,控方一直强调,张克强所在的华美集团不具有投资的身份,因为华美收购了兴云信,但是华美没有国企身份,所以说张克强涉嫌冒用国企身份,骗取国家资产。这里所说的“骗取”系兴云信名义下持有的2.25亿股盐湖股份,“冒用”是因为检方认为华美等民企不具备当时盐湖集团限定“必须是国企”的投资资格。但是收购兴云信,并不是张克强的个人行为,如果要为此事负责,兴云信也脱不了干系。所以控方以华美集团不具备投资盐湖的资格,系存在冒用国企身份,诈骗国有资产的罪名起诉了张克强等7人。
从华美集团投资青海盐湖这一行为来看,张克强并不构成诈骗罪,而且华美集团敢于打破投资门槛儿,带来经济效益,这种勇气和胆量是很多民企所没有的,华美丰收等民营资本足额支付了投资款,实现了盐湖集团和青海国投通过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来融资的合同目的,本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有关国有企业的财产损害,没有侵害到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权益,不符合诈骗罪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因为华美集团并没有诈骗,张克强确实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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