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诉讼阶段?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诉讼阶段?,第1张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

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

法院在判决之前,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辨别。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会在确定证据的真伪后对案件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

1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

2 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 庭前准备工作

▪ 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 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 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 宣布开庭

▪ 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 介绍审判人员

▪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 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 宣告庭审的阶段

▪ 诉讼指导

3 法庭调查

▪ 宣布法庭调查

▪ 当事人陈述

▪ 归纳小结

▪ 当庭举证

▪ 当庭质证

▪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

▪ 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 当庭认证

▪ 发问和答问

▪ 其他事项的调查

▪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4 法庭辩论

▪ 宣布法庭辩论

▪ 对等辩论

▪ 互相辩论

▪ 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5 当事人最后陈述

6 法庭调解

▪ 宣布法庭调解

▪ 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 组织调解

▪ 终结调解

7 休庭、评议和宣判

▪ 宣布休庭

▪ 法官退庭和评议

▪ 法官入庭和宣布继续开庭

▪ 宣布评议结果

▪ 征询意见

▪ 交待诉权和说明文书的送达方式

▪ 宣布闭庭

▪ 审阅笔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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