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准确的来说,印度人五个等级是错误的,印度人应该是六个等级,这个应该是准确的,这六个等级分布是:
1、梵天:和毗湿奴,湿婆并称三主神。
2、婆罗门:僧侣贵族,垄断文化教育,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祀特权,享受奉献。
3、刹帝利: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负责征税,军政管理,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
4、吠舍:普通雅利安人,没有特权,主要从事经商,必须以布施和纳税来供养婆罗门和刹帝利两个特权阶层。
5、首陀罗:被征服的原印度土著居民,主要做仆人和工匠,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6、贱民:也叫达利特,Dalit,即不可接触之人,传统上认为他们是肮脏的,是社会的最底层,不能穿鞋,走路都要避开人,为村民服务,却不能住在村子里,孩子也不能跟其他人一起受教育,毫无地位。
简介
印度四姓中,最高级种姓、祭司和学者的阶级。为古印度一切知识核心人群,印度社会中最崇高的种姓。长阿含卷六小缘经、卷十五种德经、慧琳音义卷二十九等皆载此阶级由梵天之口生,颜貌端正,清净高洁,以习吠陀、司祭祀为业。
依摩奴法典规定,四姓中婆罗门有六法,即学习吠陀、教授吠陀、为自己祭祀、为他人祭祀、布施、受施。故四姓中除最下之首陀罗族外,其余三姓皆得诵吠陀、自作祭祀,然为他人祭师、教他人吠陀、受施等则仅限于婆罗门。
1、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主教育,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
2、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
3、第三等级吠舍是普通雅利安人,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
4、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扩展资料
政治权力
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
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尼泊尔的种姓制度与印度不同:婆罗门与刹帝利远多于首陀罗,是印度的婆罗门有意为之的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种姓制度
印度的种姓主要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第二等级刹帝利主要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第三等级吠舍主要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古印度种姓中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属于统治阶级,在印度各个种姓互不通婚,也就是说属于婆罗门就只能和婆罗门的种姓结婚。如果和别的种姓通婚生下的子女就会被看成贱民,这种跨种姓通婚的最不受待见的,并且还不包括在四个种姓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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