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的十大恶,每一罪恶用一个来代表。

佛教中的十大恶,每一罪恶用一个来代表。,第1张

佛教中所说的十恶分别是:一杀生,二偷盗,三邪淫,四妄语,五两舌,六恶口,七绮语,八贪欲,九嗔恚,十邪见。在佛教义理上分此为三业,即前三个是身业,四五六七是口业,后三是意业摄。这十恶反过来就成了十善业,如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等,前面分别加上不字,即是不去造恶就是善行了。用一个字:杀,盗,淫,妄,贪,嗔,痴等 。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至于“十恶”的具体内容,《佛说未曾有经》中说:“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据说要受大苦报。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说。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如东晋僧伽提婆译的《增一阿含经》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恶之报,致此殃。是故比丘,当离十恶”这样的经文。另外,“十恶十善”之说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如南朝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即曰:“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

而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而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如《隋书·刑法志》第二十五卷中即载:“开皇元年……更定新律(指《开皇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引文略)。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刘书龙

“十”在语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满了。十恶不赦,那就是恶贯满盈了。“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古人往往给敌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师有名。

其实,“十恶”真有律法规定的十条大罪,始见于一千三百年前的北齐法律。隋、唐把这十条大罪的内容略加增删,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

古代“十恶”罪的内容是: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这是封建时代的产物,其内容一部分在今天是不能接受的。但由于“十恶”成为“不赦”之罪,影响深广,人们一接触到罪恶大、不可宽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称为“十恶不赦”。

【成语】十恶不赦

shí è bù shè

解 释 十恶:指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即: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指罪恶极大,不可饶恕。

出 处 元•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用 法 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示 例 鲁迅《书信集•致许寿裳》:“仆审现在所出书,无不大害青年,其~之思想,令人肉颤。”

近义词 罪大恶极、罪该万死

反义词 罚不当罪、立功赎罪

违背了十善,就是十恶

不杀生

不偷盗

不邪行

不妄语

不两舌

不恶口

不绮语

不贪欲

不嗔恚

不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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