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和总督的区别是什么?

巡抚和总督的区别是什么?,第1张

1、品级不同

巡抚巡抚为从二品官,凡加兵部待郎衔者为正二品。

总督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多省。各省总督依例均有兼衔,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规定,除授为尚书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外,其余各省总督,俱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2、职掌不同

巡抚:明代巡抚拥有一省行政、军事、监察、司法等各项权力,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清代巡抚掌本省军政、民政、吏治、刑狱、关税、漕政等。

总督: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与经济。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3、初设朝代不同

巡抚:南北朝时期就有“巡抚”之名,在南北朝时期,巡抚就已经初步具备了军事与民事这两项职能。

总督:正统六年(1441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

巡抚与总督的区别:职能不同、品级不同、来历不同、管辖不同、权力不同。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都是从明朝开始设置的。那时政府派大臣处置地方军政事务,两种头衔的全称分别是“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和“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前者是总督,后者是巡抚,都属于临时性质事罢还朝。

一、巡抚与总督的区别具体如下:

(一)职能不同

1、两江巡抚: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

2、两江总督:总管江苏(含今上海市)、安徽和江西三省的军民政务。

(二)品级不同

1、两江巡抚官阶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上升为正二品。

2、两江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正二品(若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位在从二品的巡抚之上。通常总督又兼兵部尚书衔,因此高配至从一品。

(三)来历不同

1、两江巡抚:明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当时命令懿文太子视察陕西省,这也是一项临时任务。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始设巡抚。

2、两江总督:由于清初江苏(含今上海市)和安徽两省辖地同属江南省,因此初时该总督管辖的是江南和江西的政务,因此号两江总督。

(四)管辖不同

1、两江巡抚主管一省。

2、两江总督管辖一省或多省。

(五)权力不同

1、两江巡抚位于总督之下。

2、两江总督权力较巡抚大。

二、总督和巡抚的介绍

1、总督

通常指一个国家的某片相对自主的区域中实际或名义上的最高行政长官。清朝时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称为"督宪"、"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但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2、巡抚

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加兵部尚书衔,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正二品巡抚,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

总督和巡抚的官职由来

总督与巡抚在明代就已经出现,在清初经过修正之后成为更具实权的职位。在明代,省级地方行政直接由数个专门的司使执掌,包括负责行政的布政使、监察的按察使与军事的都指挥史。从1430年开始,具有一定地位的中央官员被派送到各省协调各司使的事务,但底下无直接统辖的官员,亦无常驻所。然而这些“巡抚”在明代为巡回的“大协调官”,日后逐渐常规化,到清代成为各省的行政首长,即实质上的“省长”。在同一时期,明代巡回各地而职掌严格限定在军事上的官员,清初几乎全由旗人担任,日后也常规化成为“总督”。

两个都是由中央直接委派下到地方的京官,本来都是临时职务,后来在明末由于农民起义较多,变成了固定在某一地的官员。

总督和巡抚开始出现于明朝,为明朝所设的地方高级官员,后清朝沿用。

最初先有巡抚,全称为“巡抚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其意义为“巡视安抚”,这类官员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省内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即司法、民政财政和军事)的职能,实际上并无此官名,而是将职责委任于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身上,早期一般为中央临时任命的特派官员,担任巡抚的官员的品级都比较高一般为各部侍郎,事罢则还朝。后期由于诸多实际问题的出现由临时变为固定特派员。

明朝确定巡抚制度后,明朝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叛乱和农民起义,动不动就蔓延好几个省份,为了方便平叛,协调各省间巡抚的关系,明朝政府又下派了更高级别的中央特派员一般为各部尚书担任,该职位称为总督,全称为“总督某地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主要负责军务,管理巡抚。总督一般负责两省或一个大省的事务,可以对巡抚发令。由于这两个职位的权力很大,对皇权的威胁较大,所以,明朝政府从未想将两个职位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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