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中的辨认也是属于一种侦查行为的,比如说有些尸体或者字迹都已经模糊不清的,就需要被害人或者是 证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辨认的,这也是为了能够让公安机关尽快的查明案情,收集 证据 的,所以辨认在刑事案件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程序。因此, 刑诉法 上关于辨认的规定就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诉法上关于辨认的规定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 犯罪嫌疑人 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什么是 刑事诉讼法 辨认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首先提到,如果是需要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话,是要经过检察长的批准才行的。如果是证人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愿意在公开场合下进行的话可以不暴露辨认人,并且侦查人员要为证人进行保密。辨认的过程当中,不允许有任何人进行暗示,辨认不清楚的不能胡说八道,自己是要对辨认的结果负法律责任的。
秘密辨认的结果只能供执法人员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方法来看,辨认可以分为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直接辨认是指辨认人直接观察、感知辨认对象所作的辨认,间接辨认是指辨认人通过某种中介了解辨认对象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所作的辨认.从内容来看,辨认可以分为静态辨认和动态辨认。 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包括: 首先,司法人员应当事先向辨认人详细问清被辨认对象的特征,并应记录在卷。 其次,除尸体和整容照片外,辨认前不能使辨认者见到被辨认的对象,以防止辨认者产生先人为主的偏差。 再次,对人或物进行辨认时,应采取混杂原则,即将需要辨认的人或物,混杂在若干人或若干类似的物品中,令其辨认。第四,组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进行辨认时,必须分别单独进行,以免互相影响。 第五,主持辨认的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过程中,不得用任何方式向辨认人暗示,或诱使其按自己的意图进行辨认。 第六,对辨认的过程与结果,应详细记于笔录,并由参加辨认的人和主持的司法人员签名。对于各个辨认人对辨认对象所发表的辨认意见,司法人员必须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研究。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第二百一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井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 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第三百四十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书。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一百五十条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先由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六条 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中,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阴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或者决定转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出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提供的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物证、书证,出示前应当先问明物证的特征和书证的内容,再将需要出示的物品或者文书进行辨认。并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⑤《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8日) 第一百零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被告人和证人对与贪污、贿赂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需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物品的具体特征。 第一百零八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的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第一百零九条 辨认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字。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公安部发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向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lO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看守所怎么提审大概过程是什么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z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者提解。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提讯、提审、提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凭证 1、办案机关凭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 羁押 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z件提讯、提审、提解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z件提讯。提讯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 3、 死刑 案件 二审 开庭,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 公诉 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的,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z件进行。 4、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z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5、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 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 6、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 监护人 、法定 代理 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 (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三)收证提人 1、 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讯、提解证》或者其他提讯、提审、提解凭证。 2、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 3、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 4、 对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签字确认。 5、 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 (四)收人退证 1、安全和健康、体表检查 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对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进行体表检查。检查情况应当作好书面记录。 经检查无异常的,由看守所民警、办案人员和在押人员签字确认后,看守所民警将在押人员押回原监室;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予以没收; 发现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有生命危险的,拒绝收押。 2、收押在押人员后,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 3、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综上所述,公安部提审犯人只需要有提审证明就可以对犯人进行提审,因为案件的需要,因此随时可能需要提审犯人,但是也要在提审的时间内保证犯人的必要休息和用餐时间。在对犯人进行审问的过程中,因为涉及到破案的细枝末节,因此审问人员一般不得低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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