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十一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第十八条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第十九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所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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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教育的重要方式和公民能力提高的重要途经。公众参与公共
政策制定,表达自己的意见,考虑或批评别人的观点,通过一
系列讨论和思忖过程,公民逐渐培养出独立决策和辩证看问题
的能力。公民的积极参与,冶炼了公民的政治热情,从而成为
一个自觉参与政治,自觉表达个人意志,自觉维护个人权益的
个体。
(四)公众参与是实现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必须途径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
是衡量社会全面进
步的重要尺度
,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
因此公平正义的利
益分配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
因此
,
在政策制定上要
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充分考虑和
兼顾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
,
防止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必须通过公众参与
,
保证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
确保各方利益
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存在的障碍
(一)政府信息透明度低
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只有获取了足够的信息之后,才能对自
己是否参与、如何参与、参与强度的大小以及参与后果等等做
出明确的选择。但是,现实中,我国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比较低,
具体表现在:报喜不报忧,夸大决策的积极影响而不透露负面
影响;向参与的公众提供的数据不科学,材料不规范;不全面
公布公众参与的各方意见等。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信息沟通障
碍往往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影响参与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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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制度化参与意识薄弱
参与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理性化程度不高。由于历史原因
,
公众担心参与决策过程存在一定风险
,
对制度化参与的效果普
遍持怀疑态度
,
因此
,
中国公民往往不重视决策过程的参与而偏
重执行过程的参与
,
不重视制度化参与而重视非制度化参与。
(三)公众参与成本限制
公众参与的成本可分为物质成本和非物质成本,物质成本
是指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而花费的钱财,而非物质成本则是指公
众参与花费的时间、精力等。例如农民去参加一个村里的公共
事务的讨论会,首先就必须骑自行车去,虽然不用花费金钱,
但是要花时间和精力,而且要考虑为此而放弃的干农活的收入。
其次公民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也使得公众参与的成本过高。
现在政策的决定需要许多专业知识,公民要参与,就必须花费
更多的时间来学习相关的政策知识和了解相关政策信息,这就
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是公众
参与公共决策的重要保障,公众参与机制涉及宪政体制、决策
体制等诸多方面和环节。
决策机制方面
,
我国还倾向于精英决策
,
权力精英个人的价值观念、长官意志和行为方式往往直接决定
了决策过程缺乏社会上各种政治力量、利益集团乃至公众的影
响和作用。
我国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主要有
:
一是人民代表大
会;二是听证会;三是信访制度。这些制度化渠道为公众参与
公共政策执行提供了保证
,
但制度不够完善
,
如人大代表中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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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性不强;听证会目前也往往成为摆设。总之,公民制度化参
与渠道相对较少且不够畅通
,
无法满足越来越强烈的公众参与
要求。
三、促进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制定的对策措施
(一)转变传统决策观念
,
营造良好决策环境
公众参与的有效实现
,
参与机制的构建固然重要
,
但首先必
须转变政府的决策观念。决策观念决定了政府公共决策的发展
方向
,
以及政府、
社会、
公民三者在决策中的地位、
作用和关系。
决策部门只有树立群众观念
,
以人为本
,
服务百姓
,
充分认识到
公众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
充分尊重公民
的合法权利
,
才能认同并推进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
破除各种不
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旧观念
,
树立现代化的
决策观念
,
真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提高决策信息透明度,降低参与成本
公众参与政策制度前,首先会考虑,如果参与的收益大于
成本,公民就会乐于参与,因此,减少成本是关键的一步。目
前成本高昂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信息不透明,所以首要的是增
加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第一,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应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第二,保证决策信息公开的
及时性。各级政府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对于公民而言,往
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实现行政程序公开。行政程序
的公开
,
特别是公共政策制程序的公开能使公民了解政策的形
成过程
,
一方面能使公民对政策制定进行全面的监督;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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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政策制定发生变化时
,
公民能及时地了解政策变化的原

,
理解政策的变动并及时作出反应
,
使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
公民利益损失降到最低。
(三)培养公众参与能力
一些公民有很高的参与热情和强烈的参与愿望,但是由于
其素质不高、能力有限,致使参与效率很低。所以,必须加强
对公民的教育和培训,因为一方面会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水
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公民对政府政策的理解,获得更多公
民支持,便于后期的政策执行。要培养公民的参与能力,首先,
必须大力发展文化教育和科技,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
质,使每位公民都成为有理性思维的、能运用自己的文化知识
的政策参与者;其次,应加强对公民相关政治知识和技能的传
授,努力培养公民的民主政治行为能力。
(四)
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
,
提高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
一是多途径的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
,
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互联网络、走访
提出意见、建议
,
直接提交行政决策等。参与方式的设计应以方
便公众为原则
,
根据政策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确定。
当前应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公共决策的听证会制度
,
恰当地确定实施听证的决
策领域
,
正确地选择决策听证的运作方式
,
对参加听证会或进入
听证程序的人员和组织
,
听证的形式、
内容以及程序应作明确的
规定;二是全过程的参与机制。公众参与包括决策参与、执法
参与、争议裁决参与、监督参与等
,
公众参与应包括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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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等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当前应建立健全
经常性、
规范化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扩大公众对政务的知情范
围和知情度;三是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
管理监督体系
。社会团体处于普通公民和政府决策者之间,具
有与双方方便接触的有利位臵,
通过同双方的经常联系和对话,
有效地缩短了决策者和公民之间的距离,减少了误解和隔阂,
从而经过自己的转换功能,有效地沟通了政府决策者和公民社
会之间的关系,增加了政府决策的社会影响和公众参与政府决
策的能力。社会团体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充当了“缓冲器”

“过
滤器”和“调节器”的角色,它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形成“参
与社会”和“和谐社会”
,使得大众的意愿能够有顺畅的渠道向
政府表达出来,有利于促进大众广泛而理性地参与政治,保证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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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
,
广西社会科学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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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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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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