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被诉的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是被告方的代表,也是当事人。
诉讼参加人除指诉讼当事人外,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是指代为他人从事诉讼活动的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参与人是所有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或某个诉讼阶段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不仅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主要 体现在:第一,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第二,行政相对人享有参与听证权。 第三,对行政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一、公众参与的意义
其一,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许可 等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行为对自己做出不利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二,公众参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理解,从而有助于消除行 政政策、行政决定在执行中的障碍,保证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
其三,公众参与有利于消除歧 视、偏袒,保障社会公正。
其四,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防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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