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步骤: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扩展资料: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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