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电信诈骗团伙的动机主要是因为收益高,随便一单都是几千块,很多几百上千万的都有,这利润实在是太高了。
电信诈骗团伙,只需要投入一定的设备,一些人,在一些简陋的办公场地,甚至只需要一个简易的背包,就能实施一本万利的诈骗生意。
2、受骗人方面,各种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和曝光, 社会 舆论如此大规模的轰炸,依旧有人被已经用了好多年的骗术所欺骗,我们是该说他们单纯呢?还是没脑子呢?如果有一个两个人我们可以如此认为,但是大量的人被骗,这样说不通,分析起来,我觉得不外乎三点:缺少 社会 经验、贪心、心里有鬼;第一类人以老年人为主(刚踏入 社会 的人由于财富有限的问题,通常被诈骗的几率和数额都很少);第二类人就是所谓的贪小便宜吃大亏类型;第三类则以被查税、犯罪等事由诈骗居多,属于自己心里有鬼的情况;
3、个人信息的泄露。诈骗集团成立了,想要诈骗,第一步就是要取得受骗人的个人信息,你打电话来所说的事情和我风马牛不相及,鬼才信你呢!通常的情况也是如此,电话打来,你的家庭住址、工作情况、收入、毕业学校、最近干了点什么事门清,自然让你不自觉的认为不是很好的朋友就是来自官方(公安、派出所、银行等等)部门,那我们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出去的呢?银行可能出卖我们的信息、淘宝卖家可能、联通移动电信可能、人人QQ甚至知乎也可能,总之所有我们填写过真实信息的地方都有可能。信息遭到泄露,就会出现,你昨天买了个新车,连最好的朋友都没来得及告诉,诈骗电话已经说出了你车的型号和价格;
4、诈骗的渠道。这个通常被人所忽视,诈骗集团有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必然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来找到我们,诈骗集团不会跑到你家门来骗你的,电话和短信就是他们最常用的渠道,这中间牵扯过多的利益。
搞电诈的并非都知道自己做的事违法,有些人单纯只是缺少法制并非治观念和相关信息渠道;有的前几年被骗出国,说什么高薪买卖的,出去就把护照给你扣了,你不做也得做,这些都是新闻上有报道的。
台湾电诈的犯罪成本极低,而且犯罪性质本身就是一本万利近乎无成本的暴利买卖,才导致许多人愿意铤而走险步入歧途。
没听过q声。子d电视剧里比不上花生米,可用手捏住。
来钱太快了
犯罪成本: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 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q支、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二) 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q支、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 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法条是目前国家层面关于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技术人员的处罚规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信息:技术人员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成立犯罪要求其主观上对于接受服务方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处于“明知”状态。
但犯罪情况的认定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有非常多的因素和环节必须举证十分清晰,基本认定明知故犯有下面几点,一是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客观事实及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推定主观“明知”。二是所提供的技术支持系下游接受服务方实施犯罪活动的关键或必要环节。三是收费明显异常(获利不符合市场规律)、存在故意规避调查的行为。四是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本身涉嫌违法犯罪或者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五是事先提供正常技术服务但并不明知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或者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
实施这类诈骗犯罪成本低,隐蔽性强,通过一些反侦查手段犯罪分子容易把水搅混,就可达到脱罪的目的,简直就是痴心妄想。
所有挣大钱,挣快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他看过1、冒充公检法等特定身份_员诈骗:犯罪嫌疑_编造受害_涉嫌犯罪、洗_钱等,2、冒充客服类诈骗:犯罪嫌疑_通过_法渠道获取即时_购订单数据信息,3、刷单类诈骗:犯罪嫌疑_利_“刷客”这_灰_职业的客观存在,以_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_刷单,4、_络贷款诈骗:犯罪嫌疑_利_借款_急于筹款;或者通过购买某贷款公司信息,假冒贷款公司,架设钓__站要求被害_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q支、*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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