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有序发展。第四条 网约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属地管理,加强部门联动。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经济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运力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出租汽车里程和时间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提出运力规模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约车运力动态监测和调整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价格行为的指导规范。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设有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机构。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作出信用承诺。
信用承诺应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服务,实时传输真实、全面、完整的数据以及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等内容。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z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定价规则、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和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的企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的省级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前款以外的企业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直接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作为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申请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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