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这前几天交话费,费用中多了50元的"互联星空"费打了N次10000号电信都没有给我解释清楚就是一句话,电信的宽带是最安全的,已经有网络部门的人给我查了是我用的,IP都是我的SP服务商都是很正规的不会骗费的,费用不退是我自已不小心今天挂上网没事做,去看了电视20分钟回来一看,机子回到注销界面点进入一看,哇,自动进了"互联星空"还带有3钞钟的自动点击显示我登陆了,还显示我这个月消费了50元,我的机子有防火墙,杀毒软件(卡巴斯基,当然是D版的)天天自动更新,帐号密码每月都改杀毒也没有毒,看来只有重新安装XP了,这个病毒多半不是SP商就是电信内部做的用电信ADSL的朋友小心打10000号查询一下有没有”互联星空”的费用,最好"请"10000号的取消你的账号对”互联星空”的使用权不要相信10000号说它们的网络有多安全只有你本人的手点击才会产生费用,只要你认识中国字就不会点错,(如果有朋友来你家玩就要小心了玩麻将还好,玩电脑可能会玩掉你1月的工资家里有小孩也要小心可能你交话费会发疯的)我下个月交费还有"互联星空"费用就不用电信的了,用网通哈。。。。。。。够500字了
互连网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算机网络连接而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现在渗透到全球所有角落的Internet就是世界上最大的互连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互连网,我们可以与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相互发送邮件、共同完成一项工作、共同娱乐。
全千兆理论速度是125M/s,我家一般跑到118左右,毕竟有损耗,但也不应该损耗太大吧。
网线直连A与随机某台设备,手动配置IP,看这时协商速度是否能达到千兆,没有达到肯定是硬件问题,看看网线、交换机接口速率什么的
先看看是否是系统限速的问题,不过可能性不大
用的是自带ftp吗,可以换个软件
1、在本地电脑上,快捷键“WIN+R"在“运行”中输入“MSTSC”,点击确定。
2、在“远程桌面连接”框框点击“选项”展开。(计算机中输入阿里云服务器的IP地址)
3、在展开的“远程桌面连接”窗口,点击“本地资源”。
4、然后点击“详细信息”。
5、勾选要上传阿里云服务器的文件所在的本地磁盘,点击确定
6、进行用户名和密码核对后连接上远程阿里云云服务器,打开“我的电脑”,就可以看到勾选的本地磁盘映射的盘符。
7、打开要上传文件所在磁盘,选择要上传的文件,复制之后粘贴到阿里云服务器自动的磁盘上即完成上传。
看了你的说明没太明白你那的网络情况,首先你那服务器网卡是1G那就不用担心网速问题只需要担心服务器能提供的下载速度了,你应该担心的是你硬盘跑不跑得动的问题1G跑满的话你服务器要不用3块以上硬盘做阵列恐怕会down掉去。你说的网络情况是不是这样学校有个内网,内网下面通过一路由器连接的学生区的网络,看你的说明学生区还能自己拨号上外网。
这里有个情况就需要了解一下了,你那学生网络是通过一条网线到你路由器,路由器上启用的动态路由,平时默认的时候一个IP是内网IP,当拨号的时候通过路由器切换到另外一个IP连接外网。如果是这样你需要在学生区接的那台路由器上针对信的做跳规则,访问外网的那段IP段到 你下载服务器做条路由。
如: 你校园网的IP是 1721600 mask 25525500 你学生段连上公众网后IP变为19216800 mask 25525500 你学生区路由器到内网的端口是5口 服务器IP是172161200
那么你需要加一条路由 当有19216800 mask 000255255 的IP访问 172161200时候 走路由器的5口,同时你服务器到这台路由如果有其它交换设备做了路由的话也需要相应设置一下。
如果学生区是通过两条线路上网,这个就得学生自己在他的电脑上做条路由了。
二医院FTP安全交换网关应用场景
一、用户需求
1 办公网与内网之间需文件隔离交互。
2 采用U盘拷贝两网的文件,拷贝的文件中可能存在病毒、木马等,将外网的恶意代码扩散到内网的风险。
3 只可传入院里用到的类型文件,如文档、、视音频等。
4 传入内网的文件需进行病毒查杀。
5 文件从内网拷出要有记录,事后可查,避免重要文件外流。
6 每个部门相互独立,又有一个公用的文件夹。
7 机子多不能每台机子安装客户端,需用标准的FTP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即可使用。
二、现状
1 通过对防火墙、网闸穿透,在内网部署一个FTP,实现内外网的文件交互。
2 整个医院使用同一帐号。
3 无杀毒、文件类型限制,会传入病毒、木马等危险文件。
三、部署
现摆渡产品,部署在内外网两端,办公网接防火墙至公网。如下图,中间红框设备为摆渡产品。
四、平台功能
1、通过IB通信实现以太网隔离;
2、通过MIME(多用途互联网邮件扩展类型),进行文件深度检测,实现类型限制。
3、外网使用卡巴斯基,调用命令查杀,内网使用clamav,调用接口查杀。
4、记录用户、IP、时间、目录、文件等信息到日志中。
5、外传的文件会自动备份到指定的目录,避免用户传完文件后,删除文件,无法查证。
6、通过Linux挂载文件fstab,将公用文件挂到每个用户目录下,实现每个部门相互独立,又有一个公用的文件夹。
五、使用
1用户访问如下
外网通过FTP防问路径为ftp://aaa:aaa@1921680111
内网通过FTP防问路径为ftp://aaa:aaa@192168130247
2通过添加网络位置,方便使用,如下图中的网络位置,直接打开如本地盘一样。
3打开网络盘后,如下,gg为公用目录,其它为部门内部目录及文件。
4各部门配置信息如下:
序号 科室 用户名 密码 路径 备注
1 安全保卫科 /data/aqbwk
2 财务科 /data/cwk
3 党政综合办公室 /data/dzzhbgs
4 干部保健办公室 /data/gbbjbgs
5 工会 /data/gh
6 公共 /data/gg
7 公共卫生科 /data/ggwsk
8 后勤保障中心 /data/hqbzzx
9 护理部 /data/hlb
10 基建科 /data/jjk
11 纪委监察室 /data/jwjcs
12 健康管理中心 /data/jkglzx
13 健康教育科 /data/jkjyk
14 科教科 /data/kjk
15 门诊部 /data/mzb
16 评审办 /data/psb
17 签到单模板 /data/qddmb
18 人事科 /data/rsk
19 设备科 /data/sbk
20 社工部 /data/sgk
21 团委 /data/tw
22 外网资料 /data/wwzl
23 信息科 /data/xxk
24 信息系统问题统计 /data/xxxtwttj
25 宣传统战部 /data/xctzb
26 医保(物价)办公室 /data/ybbgs
27 医共体办公室 /data/ygtbgs
28 医患沟通办公室 /data/yhgtbgs
29 医技科室 /data/yjks
30 医务管理中心 /data/ywglzx
31 医院发展中心 /data/yyfzzx
32 医院感染管理科 /data/yygrglk
33 院领导 /data/yld
34 质量管理办公室 /data/zlglbgs
35 住院部 /data/zyb
管理员人员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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