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特殊的机器设备再拆迁补偿中都是协商解决,一些高精密的机器,一旦拆除了就完全的破坏了其使用价值。一旦拆除没有相关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所以只能协商。如果是不小心造成的公司财物损坏,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公司有明确的损坏财物赔偿制度,按制度规定赔偿。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员工的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员工赔偿责任范围。同时, 对于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损失,不是工作失误,而是破坏公司财物,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误或者失职,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应的责任主要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劳动者最多只能承担小部分责任,即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老板和自己一人一半,是不需要原价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员工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弄坏且不是有意的,能够不赔,不在工作期间而弄坏的,肯定要赔,其次是看被弄坏的东西的价值,价值大的,自己会赔就赔,价值大的,能够只赔一部份前提是要和单位商量,劳动者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机构与公司调解,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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