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有非常明确的体现。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当居民遭遇噪音扰民的情况时,完全可以报警,由警方介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噪音扰民中的噪音,应该是指社会生活噪音,如邻居生活噪音;狗吠猫叫等动物噪音;商场活动、营销产生噪音;装修施工噪音等。因为倘若不是社会生活噪音,造成的噪音扰民,警方接报后不一定会出警,往往会问清情况后,告知环保局或城管局的电话,由受害者联系相关部门处理。如建筑施工噪音造成的扰民,是由环保局负责处理。
例如商场、商店等搞活动、搞营销等引发的噪音扰民。民警上门后可告知店方扰民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并及时联系报警人告知其处理情况。同时,将该类警情及时告知社区民警,由社区民警结合走访了解处置后的情况,是否已经解决问题,是否还存在新问题,联合物业、居委会或相应的部门一起化解矛盾和纠纷。
如果向警方、城管局或环保局通报后,相关部门不处理或处理效果不明显,受害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情况复杂的,可以向专业噪音扰民律师详细咨询,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可参考 网页链接
公民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公民应当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在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注重礼仪,保持场地整洁;
(五)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轻声接打电话;
(六)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时,合理利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
(七)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时,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
(八)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九)不拆解、破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有序停放;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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