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国家有没有规定禁止网上销售香烟?
网上销售香烟需要什么条件?
谢谢回答
解析:
国家不禁止网上销售香烟
但是销售香烟这个行为本身需要烟草经营许可证
现在 *** 对网上的管理还不是很到位
如果你在个人网站、腾讯公司新开的拍拍网销售 暂时可能没什么问题
YAHOO和新浪的 一拍网就不清楚了 比较模糊
易趣网和淘宝说是一定要出示许可证才可以销售的 但是没人投诉你之前 你可以先销售着
:)
淘宝上卖的香烟,不能保证100%是真的,不过网上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很有可能是假的呢。所以尽量在实体店有资质的门店购买香烟哦这些线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烟草专卖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烟草专卖管理对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重要意义。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也就是说,无论商家是否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都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而违法的后果则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烟草行业的网络营销网络营销是烟草行业营销方式由传统的被动向双向互动转变,在专卖体制下的烟草行业营销工作,通过互动,能够更好的开展品牌营销和终端建设工作。
在品牌营销工作上,解决品牌宣传渠道单一,宣传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当前商业企业在品牌培育工作上,主要是以客户经理、订单员在客户拜访或者电话访销时进行口头的宣传推介或者发放宣传物料来开展,使零售客户对品牌有初步的感性认识。但是受到订单员访销时间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宣传品牌的特性,只能简单的提醒,其作用非常小。而客户经理一般每月拜访客户一次,只有在拜访的时候才能向客户进行产品的宣传、推介,并且一般同时针对一个客户,虽然效果可能好些,但是时效性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解决品牌宣传中形象不够生动的问题,在进行品牌宣传推介时,一方面受到从工业到商业再到客户经理之间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及时、不准确的影响,客户经理不一定能够很好的把握品牌的特性信息,尤其是品牌规格较多时,同时对几个新品进行推荐,客户经理更是很难把握每个品牌的宣传要点,使其更好的传递给零售客户。
丰富与客户互动的内容和便利性,与客户进行互动是收集、了解卷烟市场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传统的信息反馈中,信息通过客户经理拜访收集,经过市场部、营销部等层面的汇总、分析才能传递到上层部门,中间夹杂了一定的主观判断因素,过程长、准确性偏低。而通过网络信息能实现直接实时的传递,为把握市场提供了精准的信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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