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主持的主要工作职责:
1、控制会议的气氛
2、控制会议时间、推动会议的进程
3、协调发言
4、观察参会者的反应并给予及时的反馈
5、做讨论的总结
6、跟进会议的决定
会议营销指通过寻找特定顾客,通过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式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会议营销的实质是对目标顾客的锁定和开发,对顾客全方位输出企业形象和产品知识,以专家顾问的身份对意向顾客进行关怀和隐藏式销售前期-
筹备工作-1、组织部门对会议场所的制订和预期请多少人,本次会议的内容大致完成多少销售额以及安排交通、点心等相关辅助程序和突发事件的应急。
2、销售部门对客户资源的收集分类-对有意向客户进行上面电话邀请等,将名单上报给组织部门。
3、布置会场,举行会议前的准备会议也可以说是打气会。
中期-会议宣传期
1、按前期工作,设置好迎宾接待登记招待等人员,安排好以入会场人员控制(气氛,安全和防止来的人看看就走了)
2、举行会议,宣传本次会议你们的目标(这一快很重要,特别是讲解人和对会议气氛的控制)
3、会议完毕,对邀请来的客人根据每个销售部门的计划进行销售。也有会在吃饭的时候进行这一块。
后期
当然要总结了,对本次会议那里做的好,不好,有什么不满足,为什么没达到会议的目的等情况,进行分析,总之就是要分析原因为以后做的更好。
大致就是这样了,无非就是事先要计划好。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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