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名优卷烟的发展,加强名优卷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优卷烟是指产品质量好并保持稳定、市场知名度的信誉高、市场覆盖面大、产品畅销且产销量大、经济效益好的卷烟牌号。第三条 名优卷烟分为全国名优卷烟和省级名优卷烟(即:地方区域性的名优卷烟)。第二章 名优卷烟的评定条件第四条 获得全国名优卷烟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价格(指含增值税的价格。下同)与产销量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5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3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5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0万箱以上;

(5)出厂价1.2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5万箱以上;

〔注:同一牌号中,如烟支规格和包装规格不同,但出厂价格很接近或高于主要规格出厂价的系列产品,其产销量可合并计算。下同〕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值(即:工厂销售出厂价÷工厂总成本。下同)不低于2.30元;工业实际销售利润率不低于8%。

3.产品畅销,商业销售经营毛利润(即:商业三级批发销售价-工厂调拨价。下同)在0.30元/包以上。

4.销区不少于3个以上的全国大区,且市场知名度和信誉高、市场潜力和发展后劲较大。

5.卷烟产品质量至省级局(公司)上报推荐时,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和统检中未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或者产品质量水平达到一等品以上(含一等品)的质量等级要求。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且批量生产销售历史在3年以上。第五条 获得省级名优卷烟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价格与产销量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2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3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6万箱以上;

(5)出厂价1.1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0万箱以上;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值不低于2.10;工业实际销售利润率在5%以上。

3.产品畅销,商业销售经营毛利润在0.10元/包以上。

4.主销省内或省外,市场知名度和信誉较高,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后劲。

5.卷烟产品质量至省级局(公司)上报推荐时,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中没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且生产销售历史在两年以上。第六条 对某些卷烟牌号虽不完全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在市场知名度、产销量、总效益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经研究亦可认定为全国名优卷烟或省级名优卷烟。第三章 名优卷烟的管理办法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章第四条或第五条各项条件的牌号,由省级局(公司)向国家局(总公司)上报推荐。经国家局(总公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牌号,授予“全国名优卷烟牌号”或“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称号,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对名优卷烟牌号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名优卷烟牌号以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为主,省级局(公司)协助;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由省级局(公司)管理。第九条 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将列入国家局(部公司)年度名优烟生产计划,实行重点调度,并在原材料和设备分配、技术改造、销售调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第十条 对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国家局(总公司)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1.企业每年要在上年的10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产安排计划草案报到国家局生产调度司。

2.每月应按时按要求报送牌号的生产进度情况,并保证下达计划的完成。每季度应定期上报牌号的市场价格行情等动态情况。

3.企业每年要在年终时将该牌号本年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价格行情、成本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向国家局生产调度司提出书面报告。

4.企业要求追加该牌号的本年度生产计划或完成下达的该牌号本年度生产计划有困难,应于当年六月底前将该牌号的计划调整意见和调整原因向生产调度司提出简要书面报告。

5.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商标图案变更或配方变动幅度在25%以上时,需上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审批。

什么是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 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上带有认证标志,不仅可以把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用户和消费者,对企业而言,还起到质量信誉证的作用,表明该产品经过公正的第三方证明,符合规定标准。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确保出厂的认证产品持续稳定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这样就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的作用。

认证标志图案的构成,许多国家是以国家标准的代码、标准机构或国家认证机构名称的缩写字母为基础而进行艺术创作形成的。

我国已成立的20多个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各机构对标志的使用(包括印制、标识形式、标志颜色等)都有明确规定,获证企业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应遵照执行。

什么是名优标志?

(1)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是指经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或者行政机关评选,对达到一定产品质量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生产者,允许其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水平良好的产品质量称号或者标志。

国家承认的产品名优称号和产品名优标志是专指依据原《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质产品评选规章中所规定的荣誉称号、荣誉标志。其中荣誉标志包括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另外,一些国际公认的产品名优标志,我国政府也予以承认。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禁止社会乱评比、评奖的有关规定,民间组织的各类质量奖评选、一些中介机构擅自组织的产品质量奖评选,未经过国务院审批,因此,这些评选活动授予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均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不能做为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

(2)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对奖励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引导企业贯彻执行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市场竞争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的取得,一贯坚持的是自愿原则,因此,该类产品标识的标注,也是自愿性的。即: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在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使用该称号、标志,也可以不使用。但是未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企业,未获得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

(3)名优称号、名优标志是有一定时效性的。一般该称号、标志的有效期为3至5年,是获奖时产品的一种荣誉。超过时效后,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就会成为历史。目前,国家承认的国内的产品的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均已超过了有效期,为防止产品质量信誉的误导,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生产者标注产品名优标志和名优称号时,应当同时标明生产者获得该名优标志和名优称号的时间和有效期。

【法律分析】:1、加强行业名优烟生产环节的管理,树立行业名优烟品牌形象行业名优烟的发展和壮大,关键在于品牌的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行业名优烟形象,立足名优烟的长远发展,生产企业必须制定行业名优烟发展战略,明确行业名优烟的定位,提高品牌集中度,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行业名优烟规格价位差不得相差两个类别以上,规格数量必须在七个以内;2、加大名优烟市场扩张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行业名优烟发展的市场环境,各省级局(公司)要把行业名优烟的销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本省销售行业名优烟的检查,实行月度分析与考核。各卷烟销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行业名优烟的调入、销售及正常流通进行限制和封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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