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重以人为本的“人格营销”和“粉丝经济”。
人格营销首先是要找准定位,要找到自身独特的特点并根据这种特点持续不断地拍成短视频并在MCN的辅助下吸引大量粉丝关注,在积累了大量粉丝之后,充分利用这种精准的粉丝经济进行直播带货变现。
2、直播技术的升级换代与社交媒体的加持。
基于社交媒体的裂变式传播,能够在短时间内范围广速度快且精准地唤醒因沉迷社交软件而无暇顾及购物的潜在用户。
3、满足受众需求的“刺激性”直播内容。
能够促进消费者进行消费最重要的是能够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刺激”,刺激物为个体反应设定了基本的框架。从产品到包装到直播间主播对商品的介绍,这些对大脑信息处理的最终理解会产生重要影响。
产品策略
在网络营销中,产品的整体概念可分为5个层次,相应地有不同的策略:
1、核心利益或服务层次。企业在设计和开发产品核心利益时要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要根据上次营销效果来制定本次产品设计开发。要注意的是网络营销的全球性,企业在提供核心利益和服务时要针对全球性市场提供,如医疗服务可以借助网络实现网络远程医疗。
2、有形产品层次。对于物质产品来说,必须保障品质、注重产品的品牌、注意产品的包装。在式样和特征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文化来进行针对性加工。
3、期望产品层次。在网络营销中,顾客处主导地位,消费呈现出个性化的特征,不同的消费者可能对产品的要求不一样,因此,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必须满足顾客这种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4、延伸产品层次。在网络营销中,对于物质产品来说,延伸产品层次要注意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送货、质量保证等。
5、潜在产品层次。在延伸产品层之外,由企业提供能满足顾客潜在需求的产品。
针对直播带货领域的种种乱象,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带来建议: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监管等引导直播带货良性发展。
彭静告诉记者,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带货的广告代言、宣传、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均有分散规定,但并未直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属于行业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加大了实践中直播带货的规制难度。
彭静建议完善法律体系:根据网络直播产业的发展趋势、自身特点及立法现状,出台一部内容全面而兼顾各方诉求的专门性的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已迫在眉睫。
应开展全面调研,汲取各方意见,掌握现行法的实施情况、突出问题及原因,有效整合相关法律,明确各网络直播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还应尽快促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过,明确直播带货的经营标识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实。
扩展资料
直播带货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彭静介绍,直播带货往往涉及主播、网络服务平台、生产商以及第三方推荐主体。其中,直播带货从业人员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和职责定位,其可能同时承担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个身份。直播带货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和监管机关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主体,增加了维权和监管难度。
她认为,直播带货行为缺乏有效监管。“爆款”变“劣品”、“代购名品”变“山寨高仿”以及“三无产品”等直播带货质量问题现象频现,甚至还存在无人售后或售后不力等问题。
但是,由于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和商品信息不充分性特点,“刷单”“买粉”“刷评论”等更是成为行业潜规则,消费者发现问题后难以联系主播或商家进行退换货,平台和职能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全面取证和有效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直播带货乱象多,彭静委员建议:出台专门的网络直播行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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