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从国家规定的有奖销售不属于违法行为。有奖销售信息必须明确,不得影响兑奖;不能存在欺骗方式;抽奖式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扩展资料:
有奖销售不可随意而为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西一超市举办抽奖活动,一名2岁半男童幸运抽中了一辆宝马车。但随后当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称超市的抽奖行为涉嫌违法,可能面临罚款。
商家举办的各种抽奖活动就是为了推销商品、扩大销售,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尤其到了节假日前,类似的活动就更多,而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抽奖、返券等。这些抽奖活动,看似是商家的销售行为,但是按照法律也有不少限制性的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商家设置有奖销售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否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新闻中,超市的抽奖行为就是违反了“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这条规定,涉嫌违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发展,商场里的抽奖活动又蔓延到网络,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是聊天群形式在网上进行抽奖,线下领奖,无论是“集赞送”还是“抽奖送”,在领取时都普遍存在“兑换难”的问题,这种抽奖除了商业欺诈,还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消费者参与抽奖的初衷很简单,往往是抱着“参与一下”“试试运气”的心态,但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无论抽奖条件看起来如何诱人,消费者都要理性面对,不要为了抽奖而冲动购物,更要把商家的抽奖细则以及各种限制了解清楚,以免误入陷阱。
一旦遇到营销欺诈,也要保存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对于花样频出的有奖销售行为,监管部门不能总是“迟到”,须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督促商家规范经营,消除监管盲区;
通过多种途径向商家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帮助经营者自觉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营造公平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获取相关线索,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权限,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有奖销售不可随意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六条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八条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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