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应该对于电商网络直播营销作出禁止过度宣传商品质量的规定。因为过度宣传商品的质量会存在着虚假宣传的情况。这些电商在进行过度宣传的时候,必然会导致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变得越来越强烈,然而实际的商品质量却并没有宣传包装的那么好,这也会导致很多消费者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而且很多过度宣传商品质量的电商卖的产品在质量上远远到不了所出售的价格。这也会导致很多消费者蒙受过多的经济损失。
而且官方也应该禁止电商在直播卖货的时候恶意的竞价。因为很多电商直播经常会利用网络销售的套路来进行竞价销售。因为很多电商都会和卖家串通一气来故意进行恶意的降价销售,然而就算是把价格压到很低,卖家所出售的商品还是有非常高的利润可言的。从这就可以看出商品本身的质量以及成本根本没有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体现。
当然官方也应该禁止电商在卖货的时候在语言上不要过于粗俗。因为很多电商经常会利用比较粗俗的言论来恐吓卖家,这会使得卖家经常会受到语言上的侮辱,而且我们也看到这些电商在直播卖货的时候并不会主要的介绍商品的质量,而且是在过于宣传商品的价格。这样的话根本不会让消费者真实的感受到商品的质量有哪些优势。
可以说电商直播是这些年逐渐兴起来的卖货方式,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导致电商直播领域也出现了乱象横生的情况。如果电商直播这一行业想要健康的发展的话,就必须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以及控制。只有这样才能够让电商直播有着美好的未来。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的话,必然会导致电商直播出现过早消亡的情况。
《办法》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行为划出8条红线。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此外,突出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通过直播链接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由平台提供证据支持:
针对社会舆论广泛关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进行了多处强化。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国家七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以上内容参考:新华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5月25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8条红线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z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d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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