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第1张

法律分析:对于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 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1)金融企业的金融营销不同于普通企业的市场营销,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显著区别于实体产品和服务的特点。

一是金融产品和服务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具有不可分割性。一个金融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其产品时也就是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产品的提供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服务的提供是完全同步的。

二是相对实物产品具有物理化学特性而言,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抽象的、无形的,顾客在购买前难以通过看、触、闻或尝感受到。也正是因为无形,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难以被顾客感知,具有非差异性。一家金融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很容易被同业模仿。

三是不同于大多数商品,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增值性。人们购买一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如保险、存款,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得一定收益。

(2)金融营销有别于推销,简单地把金融营销等同于推销金融产品以获得利润,这种营销观念是十分狭隘的。推销是从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和利润要求出发,卖出产品。而金融营销是从客户需求的角度出发,关注和重视市场,运用各种资源和多种手段,建立市场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市场,实现客户满意度的最大化,从而达到可持续盈利的目标。

(3)金融营销以客户为中心。客户需求是金融企业开展营销的出发点。金融企业必须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认真分析、研究他们的需求,制定出与市场相符的营销战略,向客户提供比竞争者更能满足目标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在营销过程中和客户建立、发展长期的、可持续的良好关系。

(4)金融营销具有综合性。金融营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以客户为中心,围绕金融市场及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各项活动开展营销工作。一项成功的金融营销活动包括金融营销环境分析、市场预测与市场细分、战略制定,也包括产品开发、价格制定、销售渠道拓展,还覆盖售后服务、组织管理等各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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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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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须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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