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企业管理咨询但是费用一般大约多少淄博

想做企业管理咨询但是费用一般大约多少淄博,第1张

1、个人职业、行业、工作选择的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每小时/次2800元。 2、企业选址、择吉咨询与策划;收费6小时/次1.8万元。 3、企业取名、验名咨询与策划;收费6小时/次1.8万元。

4、企业商标设计;收费每个1.8万元起价,根据企业规模和要求而定。 5、企业环境(风水)咨询与策划;3万元起价,根据企业规模和要求而定。

6、个人婚姻、情感、情绪、家庭、子女、事业、心理、环境、健康的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每小时/次2800元。

7、个人思维、口才、交际、工作能力提升的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每小时2800元。 8、中、小企业战略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每小时2000元,策划20万元起价。 9、中、小企业文化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同上,策划10万元起价。 10、企业领导能力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同上,策划10万元起价。 11、企业组织管理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同上,策划10万元起价。 12、企业人力资源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策划同上。 13、企业市场营销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策划同上。 14、企业行业管理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策划同上。 15、企业行政后勤管理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策划同上。

16、企业品牌营销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同上,策划20万元起价。 17、企业考核体系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同上,策划10万元起价。 18、企业薪酬体系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策划同上。

19、企业招商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同上,策划20万元起价。 20、企业形象包装咨询、策划与培训;收费,咨询同上,策划20万元起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权,向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经济组织驻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特种服务而收取的补偿性费用。第三条 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收费主管部门)。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制定及调整,由市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收费主管部门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或上报批准后方能执行。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持经批准设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按《许可证》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第六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凭《许可证》收费;

(二)收费人员佩带《收费员证》;

(三)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每次收费行为终结时,收费人员应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登记簿》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

《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统一印制;《收费登记簿》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印制。第七条 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履行其缴费义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物价、财政、监察部门举报。第八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执收单位收费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许可证》和收费票据,责令其将非法收费的款项退回外商投资企业,无法退回的,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并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收费的;

(二)越权审批或者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三)越权审批或者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被撤消或者收费标准已被调整,仍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

(五)以保证金、储蓄金、抵押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伪造、涂改、转借、转让《许可证》、《票据准购簿》和收费票据的;

(七)拒绝、阻挠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第十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收费业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收费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大连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作为执收单位实施收费的依据。手册编制期间经批准新增设或变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发布。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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