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内容包括哪些

病历内容包括哪些,第1张

导读: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

病历资料包括的内容

一、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②住院志;③体温单;④医嘱单;⑤化验单(检验报告);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⑨病理资料;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④会诊意见;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四、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

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page]病历资料的基本特征[/page]

病历资料的特征

病历既是临床实践工作的总结,又是探索疾病规律及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病历对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医院管理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病历资料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真实性

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且客观存在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由于事情过程的复杂性,时过境迁,人们事后的认识不能完全反映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只能尽量接近客观真实。

关联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合法性

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证据就是病历资料以及对病历资料的专家解读,即鉴定结论。当事人要赢得诉讼,首先要争辩的就是病历资料作为证据的三性。

病历资料的证据三个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应该说争议不大,争议最大的就是病历的真实性。除具备证据的三个属性,病历资料证据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对客观性

就证据的真实性而言其本身就是相对的,其真实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完全的客观真实。事实上所有的病历摆脱不了主观性,比如心脏杂音,低年资医师可能听不出来,记载为“无杂音”,这显然是其主观判断。

病历资料就是诊疗活动的文字记录,而疾病真实状况有时无法在病历上反映,即使打开人体,也未必能得到事实真相。不同的人记录的东西就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病历资料注定就是与主观性纠缠在一块的,其相对的客观与真实性表现得尤其突出。

单方性

因为病历资料本身存在强烈的主观性,事实上是医务人员对诊疗活动的陈述,相当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的书面化,真的要隐瞒或者掩饰,从落笔开始就存在选择。

不即时性

医疗活动记录大部分只能事后记录,不可能边手术边记录,边抢救边记录,即便是看门诊也还是先看后记录,这里面永远有个时间差的存在,相关规定最长的时间差可达24小时,入院记录在24小时内完成即可,抢救记录是事后6小时内记录。因为有时间差存在,无法分清主客观的记录就可以合法地有所改变。

英语四六级体温表填法如下:

*** 作设备:戴尔笔记本电脑

*** 作系统:win10

*** 作程序:文档

1、首先打开温度记录表,填写班级基本信息,学生姓名,班主任姓名,如下图所示:

2、填写上海开工日期或其他需要14天温度监测的原因备注,如下图所示:

3、填写每日体温、有无咳嗽胸闷,如下图所示:

4、在14天内填好后,归档即可,如下图所示:

法律分析: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统一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场考核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规范审批文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公开办事流程。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z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z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z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z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问题一:医疗事故怎样鉴定 医疗纠纷官司给患者留下的印象“十案九输”,事实证明也的确如此。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针对医疗行为过错、过失或缺陷,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及相关伤残程度、后期治疗、护理程度等进行鉴定。因该鉴定涉及医疗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要求,鉴定人需具有一定临床医学背景,同时也需法医损伤学及损伤与疾病相关性的知识。随着医疗服务规范化要求地提高,患者法律意识地加强,而审判权作为最终裁决权,医疗纠纷进行民事诉讼案件中越来越多。

医疗纠纷打官司,首先进行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医疗纠纷鉴定应该注意的事?

1、 当事人应当尽早封存病历及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2、 申请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3、 要求医院提供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 患者如果死亡,应该同意医院方的尸体解剖意见。

5、 保存好所有门诊、急诊病弧档案及有关资料。(因为谁导致医疗纠纷鉴定不能进行,谁就要承担责任。

具体如何鉴定应带上相关材料到鉴定所咨询专家――――――云南现代司法鉴定所

问题二:怎么鉴定是否医疗事故 是够构成医疗事故,要看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但是建议不要走医学会的鉴定,可以尝试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侵权责任法赔偿,前提是封存病历,复印病历,可以找专业的医疗律师咨询,委托代理

纵横法律网-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李梅胜律师

问题三: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工作流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 *** 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 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

问题四: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只要医生的程序没有问题就是不能算事故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编辑本段医疗事故鉴定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五: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种方式,一是到卫生局申请,二是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申请。

问题六:医疗事故怎么鉴定和索赔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根据《民法通则》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规定给出下列解释:

一般有这几个途径:

1、到法院诉讼;

2、申请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

3、通过卫生局或是医患双方调解解决;

4、医疗事故(纠纷)是举证倒置,举证是医疗机构的事情。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院只要在医护中有过错,不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疗事故对病人千万损害的赔偿范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医疗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赔偿数额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根据该规定,医疗单位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裣费。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问题七:要想鉴定医疗事故应该走什么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一)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二)提起诉讼:

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委托的鉴定机构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打医疗官司,律师作用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为你 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问题八:请问做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做流程是怎么样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局行政部门提缫搅剖鹿收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缡欠袷芾淼木龆ā6苑合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缡芾砭龆ㄆ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常,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是医学会,而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首先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后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其次医学会应当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将鉴定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参加鉴定的专家。最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并缇咭搅剖鹿始际跫定书。

问题九:未做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的处理,可以协商解决,可以通过鉴定确定责任,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协商解决不需要鉴定;通过诉讼解决是否需要鉴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另外从鉴定角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原告可以选择。

你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的方法:

第一章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医疗秩序的医务人员,维护和安全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制定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诊所,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惯例,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受伤,导致组织和器官功能障碍事故。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全国医疗纠纷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吗?医疗事故。

文章的医疗事故,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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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应遵循的原则的公正,公平,公开,及时,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要事实清楚,准确的定性和明确责任和处理正确。

第六条国家扶持和促进专业的医疗保险和医疗风险保险制度的建立。

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患者。参加医疗风险保险自愿的原则实施。

医疗机构按照业务规模,建立了医疗损害赔偿。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范围和水平

第七条(程序)

根据病人的健康所造成的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

医疗事故的死亡原因有严重残疾的病人;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并导致严重的损害组织和器官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组织和铅器官损害的患者性功能障碍。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方案二)

/>的损害的程度,病人的身体健康,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层次:

一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重度残疾患者的死亡原因;

这样的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意外导致残疾的在轻度,组织和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患者;

4医疗事故:铅可支配功能障碍,造成组织和器官损害的患者。

的医疗事故师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事故责任的事故所造成的由于违反法规和规章,诊疗护理常规,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故障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事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

BR />第八条非法行医的药物对患者的健康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一)实践,而不登记擅自扩大义诊活动;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c)未经授权的临床实验诊断和治疗的患者没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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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第10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回答谁问病人的诊疗情况,反映了患者的意见,收到的请愿书投诉解决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11条医务人员在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以及与医疗纠纷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活动必须立即上报部门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负责人接受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如实向患者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情况通报。 / a>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根据情况,应采取及时和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病人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的病历。

患者有权查阅及要求副本病人的病历,住院智,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和公共卫生,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记录。

医疗事故发生纠纷,病程记录,讨论的医疗记录,死亡记录,看病难的历史记录的讨论,咨询意见,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病历,应当在医疗苦难的共同存在下,存档。第14条

非涂改,伪造,隐瞒和破坏的医疗记录。

由于紧张的救援工作没有记录的医疗记录的内容,双方补充,医务人员应是事实救援10小时后,须注明。

第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医疗器械等不良后果,医生和患者应共同努力,进行现场实物封存保留,需要检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

归档保留的血,血库的血液中,应通知现场。

第十六条临床诊断明确病因的死亡或死亡的反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进行尸检的尸检后死者近亲属同意签署。

的尸检应该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本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尸检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可以要求当地法医参加尸检。涉及医疗医生和患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超过48小时,影响测定的死亡原因,承担的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拖延。

第十七条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在医生和患者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用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八条在医疗机构中,有100多医疗事故争议的不满没有床位或床位,床,接受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100个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下医疗事故争议接受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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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其他情况下的患者。

直辖市人民政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19有效期为一年,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健康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的,具体要求医疗事故纠纷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第20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后10天之内,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这项规例,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委托

医疗事故鉴定

第21条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负责专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第22条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一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临床经验丰富,权威,合理的行为医学专家和法医。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和提名候选人在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

卫生工作者参加医疗事故责任,接受任命。

第23条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任务是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确定识别的特殊问题的争议,以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医疗证据。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按照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惯例,独立的医疗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成为委员会成员医疗事故的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度。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的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委员会,

法医专家团队,丝毫不差,但参加的三分之二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临床专家的鉴定不能少了一半以上的临床专家。

第26条医疗事故争议各方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在一池的原则,按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同行,同行分层随机样本鉴定的相关专业的成员参与确定,但确定的成员由一方当事人不超过一半。

第27条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收到委托鉴定机构应在鉴定后90天。

医疗事故争议应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托鉴定日期的通知后1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一)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声明,防御;

(b)条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看病难的医疗记录,记录讨论原来的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三),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检查报告医疗成像,手术和麻

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的正本或副本的医疗记录;

(四)原始医疗救

(五)封存保留的液体,血液,注射,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理或技术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F)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28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双方提供的材料,听取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和验证。

各方应按照要求的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拒绝提供材料或具有影响力的医疗事故责任的一方拒绝。

医疗事故第29条的重大或者疑难的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会的成员医疗事故以外的地区参加鉴定,但外面的区域确定成员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鉴定。

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正确的运用他的退出:

(一)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亲属;

</ (二)有兴趣在医疗事故纠纷;

(三)医疗事故争议各方可能影响公正鉴定。

第31条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该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医疗疏忽,病人的病情和物理差异程度,在事实清楚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医疗疏忽和医疗的因果关系之间的事故纠纷,以及

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32条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等级。 BR />

争议事项,主要是分析,结论护理,诊断和治疗的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医疗咨询,识别时间。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开发委员会。

第3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a)尽管诊所故障或缺乏照顾,但并没有导致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坏的;

(b)由于疾病或体质特殊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是很难预测或预期,但它是难以避免的不良后果;

/>(三)在治疗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四)发生在诊所的正常运行是难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e)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不能指望以防止不良后果

(f)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危重病人的生命,不能采取传统的援助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七)非精神科病人在诊疗过程中自杀,自我伤害导致的死亡和伤残;(h)并无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输血传播感染; </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X)>

(九)拖延的一方因其他原因的情况下对健康的患者或患者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

第34条确定适当收取鉴定费。最终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此类情况发生,鉴定费,处理建议医疗纠纷的一方支付。申请鉴定费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章医疗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工作的机构,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处理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a)接受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b)向有关医疗机构和人员调查取证,医疗记录和信息的访问;

(三)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疗损害赔偿调解;

(E)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行政事项的意见;

>

(六)行政处理医疗责任;

(七),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行政卫生部门已收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如果必要的话,组织调查,听取各方的意见。 BR />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其他业内人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如实说明。

文章37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本规例的识别(容许);

确定的条款不符合的,应当重新识别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不满,

第38条,缔约方承认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通知之日起在60天内确认收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证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定要求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确认收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同一级别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BR />

第39条各方重新确认医疗事故纠纷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的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第40因医疗事故纠纷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劝阻不听,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影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争议不能接受处理申请。

第41条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七天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当地医疗事故升级的健康管理国务院部门。

第六章医疗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条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事故等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赔偿问题,按照补偿的原则。医生和患者都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赔偿调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补偿调解,它应遵守的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达成一个补偿协议,调解协议,各方应认真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可以提交诉讼,在人民法院。

第45条的医疗事故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经济补偿:(一)医疗费用

:双方按照医疗机构的医疗弊端基本医疗费用凭据支付;后的情况是确有必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根本利益与成本。

(二)损失的误工费:当事人固定收入,由于损失的工作时间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按照我的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三次以上的平均生活费用,按照三倍计算在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计算平均成本发生医疗事故的生活。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旅游伙食补助标准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医疗事故发生。

<BR / (四)护理: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收入,按照规定的收入损失,成本,收入中按照医疗事故的生活的平均成本计算,计算发生残疾生活津贴。

>

(E):根据伤残等级,平均生活费用根据医疗事故的发生。月自定义残留的赔偿二十年,但50岁以上的,年龄每额外的一岁上下,最低10年计算,5年超过70岁。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补偿功能需要配置家电与医疗机构证明的成本计算,按照国内普及的家电。医疗损害赔偿费

(七):根据计算的平均生活费用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八年的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5年,医疗损害赔偿三年,四个层次的医疗损害赔偿一年。在16年,年龄小一岁减少一年; 70岁以上,每增加一个年龄岁减少一年,最低不低于4年。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3年,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两年,医疗纠纷最低不少于一年

(H)的葬礼,在按照医疗事故葬礼的标准发生了。

(九)随军家属:死者或伤残的人失去了工作能力前实际保管,有没有其他

的生活来源是有限的,根据医疗失误的地面生活困难补助。16家属的年龄16岁。二十年来,但没有能力工作的老人的家属,5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养活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计算超过五年的七十周年。

/>(10)运输成本:双方实际所需的费用,凭据支付。

第46例患者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所需的近亲,差旅费,误工费,乃经参考第45条的规定,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患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医疗机构,有关各方协商,也可以被处理按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医疗建议。未经授权的住院,转院,护士,自购药物或过放电通报之日起的医疗机构拒绝出院,由病人负担的费用。

BR />第47条没有需要继续因医疗事故残疾患者住院产妇死亡,留下的活产婴儿,和它的近亲,然后排出。

后,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机构应立即把太平间的死者的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个星期。不处理的尸体,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处理他们的近亲属领回。

第48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一次性解决。

无行为能力的患者死亡或医疗事故造成的残疾,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患者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养老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BR />第七章罚则

第49条医疗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的严重性的情况下,此类事件的发生应1000元以上3万元的罚款,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或超过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

第50条医疗事故纠纷,医疗机构改变,隐瞒,伪造和破坏的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警告当地人民的政府在或以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惩罚的人500元以上罚款10,000元。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

51个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的严重性的情况下,应给予警告,罚款200元,5000元,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至1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这样的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不低于5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并不需要被人诟病,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事件。

BR />第53条医疗机构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况的严重性,应给予行政处分。

直接责任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54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伤害到病人的身体健康,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零5,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55个医疗机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的权利,加以保护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机构和医疗纠纷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罪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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